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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575-2019 | www.GB-GB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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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

Specification of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for fresh and frozen meat processing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冻肉生产的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生产原料要求、检验检疫、生产过程控制、包装、贮存与运输、产品标识、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卫生管理及控制、记录和文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供人类消费的鲜、冻猪、牛、羊、家禽等产品(包括直接或经进一步加工后供食用的鲜、冻猪、牛、羊、家禽等产品)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18393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GB/T 19538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及其应用指南

GB 50317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51219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51225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第27号 附件1)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第27号 附件2)

牛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第27号 附件3)

羊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第27号 附件4)

病死及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2694-2016、GB 14881-2013、GB/T 19480、GB/T 1953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3.1

屠宰厂

由政府监管部门批准注册的用于可食用猪、牛、羊、禽等畜禽屠宰与加工的场所。

3.2

肉品企业

除屠宰厂之外,经政府监管部门批准注册的进行鲜、冻肉加工、包装、运输或贮存的企业。

3.3

屠宰畜禽 

法律允许在屠宰厂屠宰的畜禽,如猪、牛、羊、禽等。

3.4

屠体

活畜禽经宰杀、放血后的躯体。

3.5

鲜、冻肉

屠宰畜禽加工后获得的肉品,包括热鲜肉、冷却肉和冷冻肉。

3.6

屠宰加工

将屠宰畜禽加工成胴体(或分割肉)及其他副产品的过程。

3.7

清洗

去除肉品表面(胴体)污染物的过程。

4 选址及厂区环境

应符合 GB 12694-2016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

5 厂房和车间

5.1 设计和布局

5.1.1 厂房和设施结构应合理、坚固,通风良好,有充足的天然或人工光源,易于清洁。

5.1.2 车间布局与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应满足工艺流程要求,不造成交叉污染。

5.1.3 待宰圈(区)应有足够的圈舍容量,有顶棚(如果气候条件允许可以不设),有足够的围栏便于进

行宰前检验检疫。待宰圈的结构应合理,便于维修;地面的铺设和排水良好;供水充足,供水管道的设置便于对待宰圈(区)、通道、装卸台和运输工具进行清洗。

5.1.4 应有合适的隔离圈便于对畜禽进行仔细的检查。隔离圈应能够上锁,有单独的排污管道,并且不与流经其他圈舍的排污管道相连,如果环境条件有要求应设有顶棚。

5.1.5 应设有与屠宰和加工相适应的畜禽屠宰加工车间。不同畜禽屠宰加工车间应分开。车间清洁区、非清洁区之间应完全隔离。

5.1.6 畜禽屠宰加工车间应设有足够的空间分别进行浸烫、脱毛等相关操作,每个加工区域应和其他区域分开。应设有内脏处理间、适宜的冷却间、冻结间和冷藏库,以及皮、角、蹄和非食用畜禽脂肪的储存间。

5.1.7 畜类急宰间应和隔离圈相连,应带锁,且只用于急宰畜类的屠宰加工。

5.1.8 应设有病害肉的储存间,设计上应防止病害肉的交叉污染。不适于食用的肉应单独存放。

5.1.9 剔骨分割和包装区域应分开,且应能进行温度控制。

5.1.10 车间布局和设施应利于进行肉品检验检疫。

5.1.11 车间内应有足够宽的通道,便于通行。所有的专用电梯能避免肉遭受污染,且易于进行有效的清洁。

5.1.12 可食用产品处理间的门应牢固并采用双向自由门,关闭时密闭性好,并且宜使用自动门。可食用产品处理间的楼梯应易于清洁。

5.1.13 厂房和车间应设有防虫、防鼠、防蝇和防鸟等设施。

5.2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2的要求。

6 设施与设备

6.1 基本要求

6.1.1 应符合GB 12694-2016中第5章的要求。

6.1.2 应设有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的设施,以及对畜禽粪便进行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6.1.3 与畜禽的可食用部分直接接触的设施和设备,其设计和构造应易于有效的清洁,并能对其卫生状况进行有效监控。

6.1.4 畜禽屠宰加工车间的设施应用防水、防渗和耐腐蚀的材料建造,便于清洗,其设计、建造和安装应能保证肉品不接触地面。

6.1.5 肉不应与地面、墙面和6.1.3规定之外的设施表面接触。

6.1.6 运输肉的轨道不应对肉造成污染。

6.1.7 如需要,应设有对可食用脂肪进行处理和贮存的专用设施设备。

6.1.8 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灯具。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生产车间和宰前检验检疫区域照明强度应在220lx以上,生产车间内检验检疫区域的照明强度应在540l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110lx以上。

6.2 供水设施

6.2.1 应在足够的压力下保证供应符合GB 5749的生活饮用水,水的储存和使用应能避免虹吸,且保

证其不受到污染。

6.2.2 宜设有相应的设备提供非饮用水,非饮用水的供应与饮用水完全分开,非饮用水管道和容器应用不同的颜色或主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区分。

6.2.3 应供应足够的冷热水,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

6.3 排水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

6.3.1 所有的管道,包括下水道,应满足排放的要求。

6.3.2 所有的管道均应不漏水,水流顺畅。

6.3.3 来自卫生间的下水管道与生产排水系统分开。

6.3.4 排水系统和废弃物处理系统应与鲜、冻肉加工和储存间完全隔离。

6.3.5 废弃物处理应避免对生活饮用水造成污染。

6.4 清洁消毒设施

6.4.1 用于屠宰、开膛、剔骨分割、包装和其他处理的车间应安装足够的洗手设施。洗手设施安装地点应便于使用,应有下水道将废水及时排出,应能够供应热水。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式,应设有提供皂液和其他洗手剂的装置。应具备干手设施,如必须使用一次性纸巾,应提供放置废弃纸巾的容器。

6.4.2 用于屠宰、开膛、剔骨、分割、包装和其他处理的车间应配备足够的对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的设施或设备,专门用于对刀、磨刀器具、钩、锯和其他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这些设施或设备应有下水管道将废水及时排出,安装或存放地点应便于使用,应易于清洁消毒。

6.5 个人卫生设施

6.5.1 更衣室、餐厅、水冲式厕所和淋浴室规模应与员工的数量相适应。

6.5.2 厕所应有洗手设施,并能够提供热水,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式,有能够提供液体肥皂或其他洗手剂的装置,配备干手设施。

6.5.3 个人卫生设施应能够提供足够的照明、通风设施,必要时能够提供取暖设施。

6.5.4 个人卫生设施出入口应不直接通向工作区域。

6.6 贮存、温控设施

6.6.1 所有对胴体、分割胴体、分割肉和可食用副产品进行冷却、冷藏和冷冻的车间应有合适的温度记录装置。

6.6.2 所有胴体、分割胴体、分割肉和可食用副产品冷却间的墙和屋顶应隔热。如安装悬挂式冷却排管,应配备隔热滴水盘;如安装落地式冷却器,若未紧邻地面排水管道,应安装于具有独立排水设施的边缘区域。

6.6.3 冷却间、冻结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GB 50317、GB 51225和GB 51219的要求。

6.7 设备

6.7.1 屠宰厂或肉品企业使用的所有与肉品接触的设备、工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应易于清洗,表面光滑、耐磨损、防渗、无凹陷和裂缝;应耐腐蚀、无毒、无异味,可经反复清洗和消毒。

6.7.2 固定设备的安装方式应易于进行全面的清洗。

6.7.3 滑槽和类似设备应便于检查,必要时应有清洁开口以保证能够进行有效的清洁。

6.7.4 用于处理不可食用或不合格肉品的设备和工具应单独清洗、消毒、存放。

6.7.5 应具有对肉品特定加工要求的温度、湿度和其他因子进行控制的设备。

6.8 运输工具

6.8.1 用于运输肉品的工具,其设计和制造应能防止或抑制微生物的生长。

6.8.2 运输工具接触产品表面应用耐腐蚀的原材料制成,且应光滑、防渗、易于清洗和消毒。运输工具应有密封的门和接缝,能够防止昆虫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侵入。运输工具在设计、制造和装备上应能满足肉品运输所需的温度,保证肉品不会和车厢底面接触。

7 生产原料要求

7.1 用于生产鲜、冻肉的畜禽饲养要求

7.1.1 畜禽养殖场所的设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1.2 养殖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控制化学物质(如兽药、杀虫剂和其他农药等)的使用。

7.1.3 饲养用于屠宰的畜禽应按照良好的饲养管理规范进行。饲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7.1.4 集约化养殖生产系统中的饲养或废弃物处理方式不应对公共卫生和畜禽健康造成危害,不应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7.2 屠宰畜禽的运输要求

7.2.1 运输车辆应便于装卸畜禽,且对畜禽的伤害风险最小。

7.2.2 应将可能发生彼此伤害的不同种类畜禽或同种畜禽分开。

7.2.3 运输车辆应保证适当的通风,便于清洁和消毒。

7.2.4 采用两层或多层的运输车辆时,每层都应具有防渗漏隔板。

7.2.5 运输时应最大程度降低排泄物造成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7.2.6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不引入新的危害,避免对畜禽造成不适当的应激。

7.3 屠宰畜禽的要求

7.3.1 畜禽的识别

待宰畜禽标识应完整。

7.3.2 需特殊处理畜禽的识别

当屠宰畜禽在运输、宰前、宰中和宰后过程中被判定为需要特殊处理时,应确保畜禽或胴体及其相关信息的正确传递。

7.3.3 屠宰厂的信息传递和隔离

屠宰厂应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系统,保证畜禽到达屠宰厂以前及宰前、宰后检验检疫信息的传递;

对有特殊要求的屠宰畜禽的相关信息,应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7.3.4 畜禽屠宰前要求

7.3.4.1 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

7.3.4.2 应将患有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鲜、冻肉安全性的疾病或缺陷的畜禽同其他畜禽隔离。

7.3.4.3 不同畜种应在不同的屠宰线上屠宰。

7.3.4.4 待宰家畜临宰前应喷淋冲洗。

8 检验检疫

8.1 检验检疫的要求

8.1.1 屠宰厂和肉品企业的布局和设备应便于检验检疫。

8.1.2 屠宰厂和肉品企业应为检验检疫人员提供与生产相适应的专门检验室和办公设备。

8.1.3 应提供适当的实验室设施,建立文件化的实验室管理程序,并有效运行。

8.2 隔离屠宰的操作要求

8.2.1 经兽医检疫后认为需要隔离屠宰的畜禽应按相应的操作规范进行屠宰。

8.2.2 隔离屠宰加工生产的肉品,对其是否可食用应进行判断,对其食用性有怀疑的应分开存放,防止污染其他可食用肉,防止与其他肉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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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英文版--点击: GB/T 3880.3-2012 英文版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3部分:尺寸偏差 Wrought aluminium and aluminium alloy plates, sheets and strips for general engineering -- Part 3: Tolerances on forms and dimensions 1 范围 GB/T 3880的本部分规定了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的尺寸偏差。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带材。 2 分类及分级 2.1 铝或铝合金类别 铝及铝合金分为A、B两类,如表1所示。 3 要求 3.1 厚度偏差 3.1.1 冷轧板、带材的厚度偏差普通级应符合表3的规定,高精级应符合表4的规定。需要高精级时 应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普通级。 3.1.2 热轧板、带材的厚度偏差应符合表5规定。 3.2 宽度偏差 3.2.1 板材的宽度偏差 3.2.1.1 冷轧板材的宽度偏差 冷轧板材的宽度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需要高精级时,应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 注明,未注明时按普通级。当需方要求正、负对称偏差时,应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其允许偏差值为表6中数值的一半。 3.2.1.2 热轧板材的宽度偏差 切边供应的热轧板材,其板材的宽度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不切边供应的热轧板材,其板材的宽 度允许偏差为+150mm,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应供需双方商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需方要求的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宜与表7一致)。 3.3 长度偏差 3.3.1 冷轧板材的长度偏差 冷轧板材的长度偏差应符合表10的规定。需要高精级时,应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 中注明,未注明时按普通级。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应供需双方商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需方要求的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宜与表7一致)。 3.3.2 热轧板材的长度偏差 热轧板材的长度偏差应符合表11的规定。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应供需双方商定,并在订货单(或合 同)中注明(需方要求的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宜与表7一致)。 3.4 不平度 3.4.1 除O、F状态外,其他状态板材的不平度普通级应符合表12的规定,高精级应符合表...

GB/T 24533-2019

GB/T 24533-2019: 锂离子电池石墨类负极材料  Q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4533-2009 锂离子电池石墨类负极材料 2019-03-25发布 2020-0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4533-2009《锂离子电池石墨类负极材料》.本标准与GB/T 24533-2009相 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修改了锂离子电池石墨类负极材料定义,将定义中的“碳负极”修改为“石墨类负极”(见3.1); ---将“中间相类碳微球人造石墨”改为“中间相炭微球人造石墨”,将“针状焦类人造石墨”改为“针 状焦人造石墨”,将“石油焦类人造石墨”修改为“石油普焦人造石墨”,增加了复合石墨的解释 (见4.1.1); ---修改了部分锂离子电池石墨类负极材料等级,增加了石墨化度指标(见4.1.2); ---删除产品代号示例中的“AG-PAG-Ⅰ-18-340”(见2009年版的4.2); ---修改了典型产品技术指标内容,将“表3~表11”修改为“表3, 表4, 表5”(见5.2); ---水分测定修改为:按照附录B或GB/T 3521的规定进行测定(见6.3); ---比表面积测定修改为:按照GB/T 19587进行测定(见6.6); ---增加石墨取向性(参考性指标)测定方法,按照附录F的规定进行测定(见6.9); ---删除NO2-, PO43-的测定(见2009年版的6.12); ---修改了有机物含量测定方法(见6.17); ---修改了限用物质含量测定方法(见6.18); ---取样和制样修改为按照GB/T 1427规定进行(见7.1.1); ---删除“作为检验和保留的样品,至少保留500g以上”(见2009年版的7.1.4); ---出厂检验中增加首次放电比容量, 首次库仑效率,删除pH值(见7.2.1); ---删除型式检验中的“原材料批号”(见2009年版的7.2.2); ---删除了验收规则中“收货方有权按本标准对产品进行验收,有权拒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 品”(见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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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英文版--点击: GB/T 5223-2014 英文版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Steel wire for prestressing of concret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代号及标记、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用冷拉或消除应力的低松弛光圆、螺旋肋和刻痕钢丝,其中冷拉钢丝仅用于压力管道。依据设计和施工方法适宜先张法和后张法制造高效能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103 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1839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 GB/T 24238 预应力钢丝及钢绞线用热轧盘条 GB/T 24242.2 制丝用非合金钢盘条 第2部分:一般用途盘条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冷拉钢丝 盘条通过拔丝等减径工艺经冷加工而形成的产品,以盘卷供货的钢丝。 3.2 消除应力钢丝  按下述一次性连续处理方法之一生产的钢丝: ---钢丝在塑性变形下(轴应变)进行的短时热处理,得到的应是低松弛钢丝; ---钢丝通过矫直工序后在适当的温度下进行的短时热处理,得到的应是普通松弛钢丝。 3.3 松弛 在恒定长度下应力随时间而减小的现象。 3.4 螺旋肋钢丝  钢丝表面沿着长度方向上具有连续、规则的螺旋肋条(见图1)。 3.5 刻痕钢丝 钢丝表面沿着长度方向上具有规则间隔的压痕(见图2)。 4 分类、代号及标记 4.1 分类及代号 4.1.1 钢丝按加工状态分为冷拉钢丝和消除应力钢丝两类。 4.1.2 钢丝按外形分为光圆、螺旋肋、刻痕三种,其代号为: 4.2 标记 4.2.1 标记内容 按本标准交货的产品标记应包含下列内容: a) 预应力钢丝; b) 公称直径; c) 抗拉强度等级; d) 加工状态代号; e) 外形代号; f) 标准编号。 4.2.2 标记示例 ...

GB/T 28560-2012

GB/T 28560-2012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ships.Small vessels ICS 47.020.60 U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船舶电气设备 小船 2012-06-29发布 2012-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一般要求 6 5 配电系统 15 6 电压大于50V的交流系统的触电防护 17 7 过电流和故障电流的防护 17 8 不同时(需求)系数 19 9 电缆 20 10 电缆和电线的敷设和端头 24 11 试验 26 12 长度超过24m的船 2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岸电供电要求 30 参考文献 34 图A.1 与一个单相主电源的直接连接 31 图A.2 与船舶上有隔离变压器的单相主电源供电的直接连接 32 图A.3 与一个三相电源直接连接 32 图A.4 船舶有隔离变压器的三相主电源直接连接 33 图A.5 通过岸上隔离变压器与单相供电电源连接 33 表1 设计参数---温度 7 表2 角度偏离和运动 7 表3 小船供电系统的交流电压和频率 8 表4 符合IEC 60529要求的防护等级 11 表5 裸露汇流排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12 表6 计算最小通风的参考电流 13 表7 推荐单芯电缆连续工作的额定电流(环境温度45℃) 22 表8 各种环境温度的修正系数 23 表9 半小时和一小时工作的修正系数 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 60092-507:2008《船舶电气设备 第507篇 小船》。 与本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GB/T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 60529:2001,IDT) ---GB/T 10250 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GB/T 10250-2007,IEC 60533:1999,IDT) ---GB/T 10963.1 电气附件 家用和类似场所用过流保护断路器 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 器(GB...

GB/T 38046-2019

GB/T 38046-2019: Reflective vest for motor vehicle passengers ICS 03.220.20 T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乘员反光背心 2019-10-18发布 2020-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2 5 试验方法 4 6 检验规则 6 7 放置要求 7 8 标志、包装、贮存及运输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反光背心逆反射材料布置 8 参考文献 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军、潘汉中、马静洁、王宏、黄磊、孙飞、丁正林、董葵、郑嘉麒、许俊。 汽车乘员反光背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乘员反光背心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放置要求、标志、包装、贮存与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乘员反光背心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职业专用的高可视性警示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 251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2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汗渍色牢度 GB/T 3923.1 纺织品 织物拉伸性能 第1部分: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条样法) GB/T 3978 标准照明体和几何条件 GB/T 3979-2008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T 4669-2008 纺织品 机织物 单位长度质量和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 GB/T 7742.1 纺织品 织物胀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