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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01-2017 | www.GB-GB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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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eneral requirement of acceptance, packaging, marking and certification for section steel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型钢(钢坯、钢棒、钢筋和盘条等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运输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热轧、冷拉(轧)、锻制及热处理型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74 钢产品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包装 

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采用材料及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的操作活动。

3.2

标签

固定在包装件或产品上的纸质或其他材料制品,上面标有产品名称、炉/批号、牌号、规格、生产厂等内容。

3.3

吊牌 

用铁丝、U形钉、平头钉等固定在包装件或产品上的一种活动标签。

注:常用纸质、硬质塑料、金属等材料制造。

3.4

标志 

标识钢材特性的方法或内容。

注:常用的方法有喷印、盖印、滚印、打印、粘贴印记或贴(挂)标签、吊牌。

3.5

捆扎材料 

用来捆扎型钢或包装件的挠性材料。

注:常采用的挠性材料有钢带、盘条、铁丝等。

3.6

捆扎保护材料 

放置在型钢之间或型钢与捆扎材料之间的,防止型钢损坏和防止包装捆扎材料被切断的材料。

注:常采用木材、金属、纤维板、塑料等材料。

3.7

试验单元 testunit

根据产品标准和合同的要求,以在抽样产品上所进行的试验为依据,一次接收和拒收产品的件数或

吨数。

3.8

抽样产品

检验、试验时,从试验单元中抽取的部分产品(例如:一根型钢)。

3.9

试料 

为了制备一个或几个试样,从抽样产品上切取足够量的材料。

注:在某些情况下,试料就是抽样产品。

3.10

样坯 

为了制备试样,经过机械处理加工和其后在适当情况下热处理的试料。

3.11

试样 

经机加工或未经机加工后,具有合格尺寸且满足试验要求状态的样坯。

注:在某些情况下,试样可以是试料,也可以是样坯。

3.12

成品分析

在交货产品上进行的化学成分分析。

3.13

序贯试验 

一组或一系列试验(例如冲击试验),由该试验得到的平均值和单个值来判定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

准和(或)合同的要求。

4 检验规则

4.1 检查和验收

4.1.1 型钢的质量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

4.1.2 交货的型钢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需方可以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4.1.3 需方应在拆捆前按照型钢每捆的标志检查该捆型钢的长度、重量、每捆根数等内容,对上述内容有质量异议时不应拆捆。

4.2 组批规则

型钢应成批检验和验收,组批规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3 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和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

型钢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和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化学成分的检验

产品标准对化学成分检验有规定时,执行相应产品标准规定;产品标准对化学成分检验未规定时,

采用成品分析检验。

4.5 冲击试验结果的评定

4.5.1 当产品标准无规定时,从抽样产品上切取一组3个试样,其平均值应符合规定值的要求,允许其

中一个试样的单个值低于规定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70%。

4.5.2 如果没有满足4.5.1要求,但低于规定值的试样不超过2个,且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过

1个,生产厂可从同一抽样产品上再取一组3个试样,在第二组试样试验后,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其试验单元判为合格:

a) 6个试样的平均值不低于规定值;

b) 低于规定值的试样不超过2个;

c) 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过1个。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该试验单元判为不合格。

4.6 复验与判定规则

4.6.1 序贯试验(冲击试验等)

按4.5所规定的冲击试验结果的评定方法,结果不合格时,应将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抽样产品挑出报

废,再从该试验单元的剩余部分取2个抽样产品,在每个抽样产品上各选取新的一组3个试样,这两组试样的试验结果均应合格,否则该试验单元应拒收。

4.6.2 非序贯试验(拉伸试验、弯曲试验等)

4.6.2.1 如果不合格的结果不是由平均值计算出的,而是从试验中测得的,如拉伸试验、弯曲试验等,应采用下列方法:

a) 试验单元是单件产品时,应对不合格项目做相同类型的双倍试验,双倍试验应全部合格,否则,

产品应拒收;

b) 试验单元不是单件产品时,除非另有协议,供方可以将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也可不

挑出:

1) 如果抽样产品不从试验单元中挑出,应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

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 如果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应随机从同一试验单元中选出另外两个抽样产品。然

后从两个抽样产品中分别制取的试样,在与第一次试验相同的条件下再做一次同类型的

试验,其试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4.6.2.2 产品复验不合格时,允许对该试验单元产品逐个进行检验,合格的单件产品允许交货。

4.6.3 不准许复验项目

出现白点时不准许复验。

4.6.4 其他要求

产品标准中有规定时,按产品标准规定,产品标准中未规定时,按4.6.1、4.6.2、4.6.3的规定。

5 包装

5.1 一般规定

5.1.1 成捆型钢应保持端部平齐。

5.1.2 产品的包装在贮存和运输期间不应松散、变形和损坏。

5.1.3 需方对型钢的包装方式有特殊要求(如防潮)的应在合同中注明。若未注明,捆扎材料和包装方式由供方选择。

5.1.4 型钢产品的分类应符合GB/T 15574的规定。

5.2 包装材料

5.2.1 成捆型钢应采用捆扎材料捆扎牢固。

5.2.2 根据需方要求,为保护型钢不受损坏和捆扎材料不被切断,可在型钢间、型钢与捆扎材料间使用捆扎保护材料。

5.2.3 根据需方要求,包装可使用防护包装材料。常用的防护包装材料有牛皮纸、气相防锈纸、塑料薄膜、防油纸等。

5.3 捆扎包装

5.3.1 热轧型钢

5.3.1.1 尺寸小于或等于90mm的方钢、钢棒、钢筋、六角钢、八角钢和其他小型型钢以及边宽小于200mm 的等边角钢、边宽小于200mm×125mm的不等边角钢、宽度小于150mm的扁钢、每米重量不大于60kg的其他型钢应成捆交货,超出以上规格范围的型钢也可以选择成捆交货;H型钢和剖分T型钢可成捆交货,也可单根交货。

5.3.1.2 成捆交货的H型钢和剖分T型钢的包装应符合表1的规定;成捆交货的其他型钢的包装应符

合表2的规定。包装类别通常由供方选择,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可采用其他包装类别。

注:倍尺交货的型钢同捆长度差不受表2限制。

5.3.1.3 同一批中的短尺应集中捆扎,少量短尺集中捆扎后可并入大捆中,与大捆的长度差不受表2

限制。

5.3.1.4 采用人工进行装卸的型钢,需在合同中注明,每捆重量不得大于80kg,长度大于或等于6000mm,捆扎不少于3道;长度小于6000mm,捆扎不少于2道。

5.3.1.5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成捆交货的型钢亦可先捆扎成小捆,然后将数小捆再捆成大

捆。见图1示例。

图1 由小捆捆成大捆包装示意图

5.3.1.6 成捆交货的工字钢、角钢、槽钢、方钢、扁钢等应采用咬合法或堆垛法包装,见图2和图3。

5.3.1.7 热轧盘条应成盘或成捆(可由数盘组成)交货。盘和捆均用铁丝、盘条或钢带捆扎牢固,不少于4道。

5.3.1.8 对于钢帘线用钢等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根据需方要求可增加防锈和防碰伤包装。

5.3.2 冷拉钢

冷拉钢应成捆或成盘交货。成捆交货时包装应符合表2的规定,成盘交货时应符合5.3.1.7的规

定。根据需要可涂防锈油、防锈涂剂等,并用中性防潮纸和包装材料依次包裹,铁丝捆牢。捆重不得大于2t。

5.3.3 冷弯型钢

冷弯型钢一般采用成捆交货,也可单根交货,成捆包装应符合表3的规定。

6 标志

6.1 标志应醒目、牢固,字迹应清晰、规范、不易褪色。

6.2 标志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制造厂名称或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牌号、炉/批号、产品规格或型号、长度、重量或每捆根数。根据需求,也可增加主要性能指标、尺寸精度级别、条码或二维码等内容。

6.3 标志可采用热轧印、喷印、盖印、打印、贴(挂)标签、挂吊牌等方法。供方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标志方法。

6.4 单根交货的型钢(冷拉钢除外),应在型钢端面或靠端部处做上标志。

6.5 成捆(盘)交货的型钢,每捆(盘)至少贴(挂)两个标签或挂两个吊牌。每根型钢做有标志时,可不

贴(挂)标签或挂吊牌。

6.6 型钢涂色标志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 贮存

7.1 型钢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地方。

7.2 型钢附近不得有腐蚀性化学物品。

8 运输

8.1 运输过程中型钢应避免碰撞。

8.2 运输过程中应进行防水防潮的有效防护。

8.3 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吊具(如无油钢丝绳防止油污等)装卸。

9 质量证明书

9.1 每批交货的型钢应附有证明该批型钢符合标准要求和订货合同的质量证明书。

9.2 质量证明书应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盖章。

9.3 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供方名称或商标;

b) 需方名称;

c) 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或发货日期;

d) 产品标准号;

e) 牌号;

f) 炉(批)号、交货状态、重量、根数或件数;

g) 品种名称、尺寸(型号或规格)和级别;

h) 产品标准和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

i) 供方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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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196-2015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edible fat and oil produ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2015-11-13发布 2016-11-13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7402-2003《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和GB 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17402-2003和GB 15196-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营养强化剂使用要求; ---增加了反式脂肪酸标识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类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等食用油脂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用油脂制品 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或不经过)乳化急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某种性能的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包括类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等。 2.2 食用氢化油 以食用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氢化和精炼等工艺处理后制得的食品工业用原料油。 2.3 人造奶油人造黄油 以食用动、植物油脂及氢化、分提、酯交换油脂中的一种或几种油脂的混合物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和其他辅料,经乳化、急冷或不经急冷捏合而制成的具有类似天然奶油特色的可塑性或流动性的食用油脂制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规定。 3.1.2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GB 10146规定。 3.1.3 其他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无酸败及其他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

GB/T 30508-2014

GB/T 30508-2014 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Hydraulic oil systems.Guidance for grades of cleanliness and flushing ICS 47.020.99 U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船舶和海上技术 液压油系统 清洁度等级和冲洗导则 2014-02-19发布 2014-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SO 28521:2009《船舶和海上技术 液压油系统 清洁度等级和冲洗 导则》(英文版)。 与本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GB/T 3141-1994 工业液体润滑剂 ISO 黏度分类(eqv ISO 3448:1992) GB/T 8923.1-2011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 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ISO 8501-1:2007,IDT) GB/T 14039-2002 液压传动 油液 固体颗粒污染等级代号(ISO 4406:1999,MOD) GB/T 17489-1998 液压颗粒污染分析 从工作系统管路中提取液样(idt ISO 4021:1992) GB/T 19848-2005 液压元件从制造到安装达到和控制清洁度的指南(ISO/T R10949:2002, IDT) GB/T 20110-2006 液压传动 零件和元件的清洁度 与污染物的收集、分析和数据报告相关的 检验文件和准则(ISO 18413:2002,IDT) GB/T 30507-2014 船舶和海上技术 润滑油系统和液压油系统 颗粒污染物取样和清洁度判 定导则(ISO 28523:2009,IDT) 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将ISO 28521:2009的12.3.2中的“过滤特性和冲洗时间的关系(见12.4)”,修正为“过滤特性 和冲洗时间的关系(见12.5)”; ---将ISO 28521:2009的表1中的压力“>16MPa”,修正为“≥16MPa”;...

GB/T 638-2018

GB/T 638-2018 Chemical reagent--Stannous chloride dihydrate ICS 71.040.30 G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638-2007 化学试剂 二水合氯化亚锡(氯化亚锡) 2018-06-07发布 2019-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638-2007《化学试剂 二水合氯化亚锡(Ⅱ)(氯化亚锡)》,与GB/T 638-2007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钠、钾、钙三项规格及测定方法(见第4章、5.6、5.7、5.8); ---修改了包装及标志(见第7章,2007年版的第7章); ---取消硫化氢不沉淀物(2007年版的第4章、5.11)。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参考ISO 6353-2:1983《化学分析试剂 第2部分:规格 第1系列》中R38 “二水合氯化亚锡”编制,与ISO 6353-2:1983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一朗、张民、张建锋、陈群清、张志斌、王禄。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638-1965、GB/T 638-1978、GB/T 638-1988、GB/T 638-2007。 化学试剂 二水合氯化亚锡(氯化亚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二水合氯化亚锡(氯化亚锡)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二水合氯化亚锡(氯化亚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10-2008 化学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