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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Collagen peptide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胶原蛋白肽产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胶原蛋白肽
以富含胶原蛋白的新鲜动物组织(包括皮、骨、筋、腱、鳞等)为原料,经过提取、水解、精制生产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10000的产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可以使用的原料:
a) 屠宰场、肉联厂、罐头厂、菜市场等提供的经检疫合格的新鲜牛、猪、羊和鱼等动物的皮、骨、筋、腱和鳞等;
b) 制革鞣制工艺前,剪切下的带毛边皮或剖下的内层皮;
c) 骨粒加工厂加工的清洁骨粒和自然风干的骨料;
d) 可食水生动物鱼鳔、可食棘皮动物、水母等。
3.1.2 禁止使用的原料:
a) 制革厂鞣制后的任何废料;
b) 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牛、猪、羊或鱼等动物的皮、骨、筋、腱和鳞等;
c) 经有害物处理过或使用苯等有机溶剂进行脱脂的动物的皮、骨、筋、腱和鳞等。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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