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Hygienic specifications for packaging drinking water productio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水的生产用源水水质监测、水源卫生防护、源水采集,以及生产过程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2 术语和定义
2.1 生产用源水
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水,可以是来源于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水源水,也可以是来
源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
3 生产用源水的水质监测
3.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和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源水水质监测项目均按照GB 19298的原料要求进行监测。
3.2 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源水水质应按GB 8537的原料要求进行监测。
3.3 以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监测频率为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至少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3.4 以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取样点应为源水出水口,以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取样点应设在公共供水接入口。
3.5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包装饮用水,可以公共供水方的水质监测报告作为监测依据,应确保水质符合GB 5749要求,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加强监测。
3.6 当监测结果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 水源的卫生防护
4.1 以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水源卫生防护
以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产品,其水源地应设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并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和卫生防护区图。
4.1.1 Ⅰ级防护区(采集区)
范围包括地下水取水点、引水及取水建筑物所在区域。Ⅰ级保护区边界距取水点最少为15m。取
水点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该范围内限制未授权人员进入;禁止设置与引水无关的建筑;消除一切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因素及妨碍地下水采集正常运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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