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low-volatile-organic-compound-content coatings product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的要求、测试方法、判定规则、包装标志、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5-2007 色漆、清漆和塑料 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5206-2015 色漆和清漆 术语和定义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6750-2007 色漆和清漆 密度的测定 比重瓶法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750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GB/T 23985-2009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6-2009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34675-2017 辐射固化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GB/T 34682-2017 含有活性稀释剂的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5206-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方便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5206-2015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
施工状态下涂料产品中存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符合本标准相应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要求的涂料产品。
3.2
涂料
液体、糊状或粉末状的一类产品,当其施涂到底材上时,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和/或其他特殊功能的涂层。
3.3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4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VOC含量
在规定的条件下测得的涂料中存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
3.5
施工状态
在施工方式和施工条件满足相应产品技术说明书中的要求时,产品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
的状态。
4 要求
水性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溶剂型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应符合表2
的要求,无溶剂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辐射固化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应
符合表4的要求。
水性涂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其他类型涂料按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如多组分的某组分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按照产品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当涂料产品适用于多种场合时,按最严格的限量值执行。
5 测试方法
5.1 取样
产品按GB/T 3186的规定取样,也可按商定方法取样。取样量根据检验需要确定。
5.2 试验方法
5.2.1 施工状态判定
按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混合后,再按产品规定的施工工艺进行施涂,如施涂无障碍,
干膜厚度能控制在产品规定的范围内,涂膜外观符合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与实际施工状态相符”。
注:如实验室无法模拟施工工艺,可在实际涂装现场进行确认与取样。
5.2.2 VOC含量
5.2.2.1 密度
按GB/T 6750-2007的规定进行,试验温度为(23±0.5)℃。
5.2.2.2 水性涂料中VOC含量
5.2.2.2.1 建筑用墙面涂料、木器涂料、地坪涂料、防水涂料、道路标志标线涂料中VOC含量
按GB/T 23986-2009的规定进行。色谱柱采用中等极性色谱柱(6%氰丙苯基/94%聚二甲基硅
氧烷毛细管柱),标记物为己二酸二乙酯。称取试样约1g。水分含量的测定,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VOC含量按GB/T 23986-2009中10.4计算。
5.2.2.2.2 其他水性涂料中VOC含量
先按附录A的规定,测定水性涂料中水分含量。
如涂料中水分含量大于或等于70%(质量分数),按GB/T 23986-2009的规定进行。色谱柱采用
中等极性色谱柱(6%氰丙苯基/94%聚二甲基硅氧烷毛细管柱),标记物为己二酸二乙酯。称取试样约1g。VOC含量按GB/T 23986-2009中10.4计算。
如涂料中水分含量小于70%(质量分数),按GB/T 23985-2009的规定进行。不挥发物含量按
GB/T 1725-2007的规定进行,称取试样约1g,在(105±2)℃ 条件下烘烤1h。VOC含量按
GB/T 23985-2009中8.4计算。
5.2.2.3 溶剂型涂料中VOC含量
不含活性稀释剂和水的溶剂型涂料按 GB/T 23985-2009的规定进行。不挥发物含量按
GB/T 1725-2007的规定进行,称取试样约1g,在(105±2)℃ 条件下烘烤1h。不测水分,水分含量设
为零。不含活性稀释剂和水的溶剂型涂料中VOC含量的计算,按GB/T 23985-2009中8.3进行。
含活性稀释剂的溶剂型涂料按5.2.2.4的规定进行。
有意添加水的溶剂型涂料按GB/T 23985-2009的规定进行。不挥发物含量按GB/T 1725-2007
的规定进行,称取试样约1g,在(105±2)℃ 条件下烘烤1h;水分含量的测定,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VOC含量的计算,按GB/T 23985-2009中8.4进行。
5.2.2.4 无溶剂涂料中VOC含量
按GB/T 34682-2017的规定进行。不挥发物含量测定时的放置时间为标准试验环境[温度(23±
2)℃;相对湿度(50±5)%]下放置24h,或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时间放置,但放置时间不大于7d。不测
水分,水分含量设为零。
VOC含量的计算,按GB/T 34682-2017中8.3进行。
5.2.2.5 辐射固化涂料中VOC含量
按GB/T 34675-2017的规定进行。
水性辐射固化涂料中VOC含量的计算,按GB/T 34675-2017中8.4进行,水分含量的测定,按附
录A的规定进行。
非水性辐射固化涂料中VOC含量的计算,按GB/T 34675-2017中8.3进行,不测水分,水分含量
设为零。
6 判定规则
6.1 检验结果判定,按GB/T 8170-2008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6.2 在检验报告中标明施工状态下VOC含量时,按5.2.1的规定进行施工状态判定。
6.3 施工状态判定和VOC含量均达到本标准的要求时,产品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7 包装标志
7.1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7.2 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
7.3 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标明符合本标准的分类、产品类别和产品类型(或施涂方式)。
7.4 含有活性稀释剂的溶剂型涂料应在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示。
7.5 有意添加水的溶剂型涂料应在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示。
7.6 对于聚氨酯类、环氧类等多组分固化的涂料应在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标明适用期。
8 标准的实施
8.1 粉末涂料、无机建筑涂料(含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建筑用有机粉体涂料产品中VOC含量通常很少,属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
8.2 涂装现场对施工状态下的涂料产品抽查时,对于多组分固化的涂料品种抽样检验,应在产品适用期内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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