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玻璃
Vacuum insulating glas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真空玻璃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家电用真空玻璃,其他用途的真空玻璃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16 外径千分尺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484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验方法
GB/T 10295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热流计法
GB/T 19889.3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3部分: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GB/T 22476 中空玻璃稳态U 值(传热系数)的计算及测定
GB/T 22523 塞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两片或两片以上玻璃以支撑物隔开,周边密封,在玻璃间形成真空腔的玻璃制品。
注:真空玻璃介绍参见附录A。
3.2
支撑物 pilar
在真空玻璃腔体内起支撑作用的材料。
4 要求
4.1 尺寸偏差
4.1.1 长度及宽度允许偏差
真空玻璃的长度及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 厚度允许偏差
真空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注:真空玻璃的公称厚度为玻璃原片公称厚度与真空腔厚度之和。
4.1.3 对角线差
矩形平面真空玻璃对角线差应不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0.2%。曲面和异形真空玻璃对角线差由
供需双方商定。
4.1.4 叠差
对于基片尺寸相同的平面真空玻璃制品,其最大叠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对于基片尺寸不同的真
空玻璃或曲面真空玻璃制品,其叠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4.2 外观质量
真空玻璃的外观质量应满足表4的规定。
4.3 弓形弯曲度
真空玻璃的弓形弯曲度应不大于0.3%。
4.4 保温性能
真空玻璃的保温性能应满足表5的规定。
4.5 隔声性能
建筑用真空玻璃计权隔声量Rw 应不小于35dB,其他用途的真空玻璃计权隔声量Rw 由供需双方
商定。
4.6 耐久性试验
试验后传热系数变化量(率)的平均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有排气口的样品,试验后排气口保护装
置或保护材料应不脱落。
5 试验方法
5.1 尺寸偏差测定
5.1.1 边长偏差测定
以制品为试样,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用测量值减去标称值。
5.1.2 厚度偏差测定
以制品为试样,使用符合GB/T 1216规定的外径千分尺或具有相同精度的仪器,在距玻璃板边
15mm内的四边中点测量。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厚度值,用实测值减去公称厚度,并按照
GB/T 8170修约到小数点后一位。
5.1.3 对角线差测定
以制品为试样,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矩形真空玻璃的两条对角线长度,其差
的绝对值即为对角线差。
5.1.4 叠差测定
以制品为试样,用最小刻度为0.5mm的钢直尺沿玻璃周边测量,读取叠差最大值。如图1所示。
5.2 外观质量测定
以制品为试样,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条件下,在距试样正面约600mm处进行目视检查。缺
陷大小用最小刻度为0.5mm的钢直尺及精度为0.1mm的读数显微镜测量。
5.3 弓形弯曲度测定
5.3.1 测量工具
测量工具为符合GB/T 22523规定的塞尺或最小刻度为0.5mm的钢直尺及最小刻度为1mm的
钢卷尺。
5.3.2 弓形弯曲度的测量
以制品为试样。把试样竖直放置,并在其长边下方的1/4处垫上2块垫块。用金属线紧贴制品的
四边或对角线方向,用塞尺或钢直尺测量直线边与玻璃之间的间隙,用钢卷尺测量制品的弦长,并以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来表示弓形弯曲度。如图2、图3所示。
5.4 保温性能
5.4.1 传热系数(U 值)---热流计法
试样为与制品采用相同材料、相同结构、相同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平型真空玻璃,试样尺寸不小于
300mm。
按照附录B方法测量传热系数。
5.4.2 传热系数(K 值)---标定热箱法
以制品为试样,按照GB/T 8484进行测量。
5.5 隔声性能
试样为制品或与制品相同材料、相同厚度、相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1000mm×1000mm的平型真
空玻璃。
按GB/T 19889.3测量试样的隔声性能。
5.6 耐久性试验
5.6.1 试样
试样为与制品相同材料、相同结构、相同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平型真空玻璃,试样尺寸不小于
300mm。
5.6.2 试验设备
能够提供下述三个阶段试验的试验箱,试验箱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1阶段:耐紫外线辐照试验。光源为功率300 W、在315nm~380nm 波长范围内辐照强
度≥40W/m2 的紫外灯。试验箱内温度控制在50℃±3℃。辐照强度达不到时应更换紫外灯。
第2阶段:高低温循环试验。可控制温度范围:(-18℃±2℃)~(53℃±1℃);可控制升降温速
度:14℃/h±2℃/h。
第3阶段:恒温恒湿试验。可控制温度:58℃±1℃;相对湿度:>95%。
5.6.3 试验程序
5.6.3.1 取3块试样,按5.4.1测量真空玻璃试样的传热系数。每块试样的U 值与3块试样U 值平均
值的差值应不超过该平均值的10.0%,否则应重新取样。
5.6.3.2 在耐紫外线试验箱内放入试样,试样中心与光源相距300mm。连续照射168h。将试样移出
试验箱。
5.6.3.3 将试样垂直放入高低温循环试验箱,试样间距离应不小于15mm,进行第2阶段高低温循环试
验。试验共56个循环,每个循环周期为12h,每个周期有4个阶段:加热阶段,从-18℃±2℃升温至
53℃±1℃,升温速度为14℃/h±2℃/h,时间为5h±1min;保温阶段,在53℃±1℃维持1h±
1min;制冷阶段,从53℃±1℃降温至-18℃±2℃,降温速度为14℃/h±2℃/h,时间为5h±
1min;保温阶段,在-18℃±2℃维持1h±1min。试验箱温度大于23℃时湿度应≥95%。
5.6.3.4 第3阶段恒温恒湿试验,在温度为58℃±1℃,相对湿度大于95%的环境条件下保持7周。
用不同试验箱时,将试样从第2阶段试验箱移到第3阶段试验箱的最大时间间隔为4h。
5.6.3.5 将试样移出恒温恒湿试验箱。按5.4.1测量真空玻璃试样的传热系数。
5.6.3.6 分别计算每块试样的传热系数变化量(率),并计算平均值。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弓形弯曲度。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6.3 出厂检验
6.3.1 组批
采用相同材料,在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的真空玻璃500块为一批,不足500块时按一批计。
6.3.2 抽样
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弓形弯曲度按表7从交货批中随机抽样进行检验。
6.3.3 判定规则
6.3.3.1 进行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弓形弯曲度检验时,如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表7中的合格判定数,该项目合格;如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表7中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的该项目不合格。
6.3.3.2 全部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6.4 型式检验
6.4.1 总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试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满2年时;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2 组批
采用相同材料,在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的真空玻璃500块为一批,不足500块时按一批计。
6.4.3 抽样
进行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弓形弯曲度的检验时,抽样数量见表7。
6.4.4 判定规则
6.4.4.1 进行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弓形弯曲度检验时,如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表7中的合格判定数,该项目合格;如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表7中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的该项目不合格。
6.4.4.2 进行保温性能检验时,取1块试样进行检验,U 值或K 值满足表5中Ⅱ级或Ⅰ级要求,该项目
合格。
6.4.4.3 进行隔声性能检验时,取1块试样进行检验,满足要求,该项目合格。
6.4.4.4 进行耐久性试验时,取3块试样进行检验,样品全部满足要求该项目合格,否则该项目不合格。
6.4.4.5 全部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7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产品应用集装箱或木箱等方式包装。玻璃之间以及玻璃与包装箱之间应用不易划伤玻璃的间隔材料隔开。
7.2 标志
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包括产品名称、厚度、厂名、厂址、商标、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执行标准,且应标明“朝上”“轻搬正放”“小心破碎”“防雨怕湿”等字样。
7.3 运输
运输时,产品应竖直放置,长度方向应与车辆运动方向一致,应有防雨措施。
7.4 贮存
产品应竖直放置贮存在干燥的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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