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钢复合板
Titanium clad steel plat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钛-钢复合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交货重量、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耐蚀压力容器、贮槽及其他用途的钛-钢爆炸复合板、爆炸-轧制复合板或轧制复合板(以下简称复合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3(所有部分)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711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
GB/T 712 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
GB/T 713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GB/T 3274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
GB/T 3531 低温压力容器用钢板
GB/T 3620.1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 3621 钛及钛合金板材
GB/T 4698(所有部分) 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6396 复合钢板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方法
JB/T 10061 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
NB/T 47008 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
NB/T 47009 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
NB/T 47013.2-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NB/T 47013.5-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
3 术语和定义
GB/T 63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用爆炸、爆炸-轧制或轧制方法使钛(复材)与钢(基材)达到冶金结合的金属复合板。
4 技术要求
4.1 产品分类
4.1.1 分类和代号
复合板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 适用材料
4.1.2.1 复合板的复材应符合GB/T 3621的规定,基材应符合表2中所列标准之一规定,表中标准所
规定的复材与基材可以自由结合。
4.1.2.2 复材的厚度一般为0.3mm~15.0mm;当复材厚度大于10.0mm时,经供需双方协商,复材可
由多层复合构成。
4.1.2.3 当复合板宽度大于1100mm或长度大于3000mm时,复材允许拼焊,拼焊复材的宽度或长
度应不小于300mm;拼焊焊缝应进行渗透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NB/T 47013.5-2015表6中Ⅱ级的
规定;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拼焊焊缝应进行射线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NB/T 47013.2-2015表22中Ⅱ级的规定。
4.1.3 供货状态
4.1.3.1 复合板可按爆炸状态(B)、爆炸-轧制状态(BR)或轧制状态(R)供货。
4.1.3.2 当爆炸复合板以消除应力状态(m)供货时,推荐热处理制度为:540℃~650℃,保温时间不小
于1h,加热和冷却速度为50℃/h~200℃/h。
4.1.4 标记示例
产品标记按复材牌号/基材牌号、代号、供货状态、规格、标准编号的顺序标识。
4.2 化学成分
4.2.1 复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3620.1的规定。
4.2.2 基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相应基材标准的规定。
4.3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4.3.1 复合板复材厚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复材名义厚度的±10%,但最大不超过±1.0mm。
4.3.2 复合板基材厚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基材标准允许正负偏差各减0.5mm。
4.3.3 复合板的厚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复材厚度允许偏差与基材厚度允许偏差之和。
4.3.4 复合板的宽度(或直径)和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基材标准的规定。
4.3.5 复合板的不平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注:基材为锻钢的复合板不平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4.4 力学性能
4.4.1 当复材金属不作为设计强度部分时,复合板只做基材拉伸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基材标准的规定。
4.4.2 当复材金属作为设计强度部分时,复合板的拉伸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其中抗拉强度理论下
限值Rmj按式(1)计算。
4.4.3 复合板的剪切强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复材厚度小于1.5mm时,可用拉剪试样进行剪切试验;
复材厚度不小于1.5mm时,可用剪切试样进行剪切试验。
4.4.4 当相应基材标准规定测试冲击性能时,复合板的基材冲击性能要求应符合相应基材标准的
规定。
4.5 弯曲性能
复合板的弯曲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在试样弯曲部分的外表面不应产生裂纹,复合界面不应
分层。
4.7 复合板的修复
4.7.1 除非另有规定,对于复材和基材表面的非穿透性缺陷可采用焊接方法修复。
4.7.2 焊接修复区域应进行渗透检测和超声检测,渗透检测结果应符合NB/T 47013.5-2015表6中
Ⅱ级的规定,超声检测结果应符合4.6的要求。
4.7.3 焊接修复区域的位置、范围和检测结果应作为质量证明书的一部分提交给需方。
4.8 表面质量
4.8.1 复合板以喷砂、酸洗或抛光表面交货。
4.8.2 复合板复材的表面不应有裂纹、起皮、压折、金属或非金属夹杂物等缺陷,允许有不超出复材厚度公差之半的划伤、凹坑、压痕等缺陷。
4.8.3 允许沿加工方向清除复材表面的局部缺陷,但清理后复材的厚度不得小于其最小允许厚度。
5 试验方法
5.1 复材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按GB/T 4698的规定进行,基材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按GB/T 223的规
定进行。
5.2 复材厚度允许偏差按GB/T 6396进行,厚度应在距顶角不小于100mm和距边部不小于20mm
部位进行测量,其他尺寸允许偏差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
5.3 复合板的拉伸性能、剪切强度和弯曲性能按GB/T 6396进行。
5.4 复合板的结合面积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超出附录A时双方协商。
5.5 复合板的表面质量用目视检验。
5.6 渗透检测按NB/T 47013.5-2015进行。
5.7 射线检测按NB/T 47013.2-2015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形尺寸及表面质量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 组批
复合板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复材和基材)、类别、规格(复材和基材)、状态、加工工艺的产品组成。对于大批量供货时,组批方式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应符合表8的规定。
注:“▲”表示必检项目,“△”表示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的检验项目,“×”表示不检项目。
6.4 取样位置与取样数量
6.4.1 复材的化学成分以原铸锭的化学成分或原板材合格证报出,基材的化学成分按原合格证报出。
6.4.2 复合板的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逐张进行检查,复材厚度的测量允许每批取一张板材进行。
6.4.3 复合板的拉伸性能和剪切强度应从每批产品中任取一张,按测试项目各取一个横向试样(剪切试样不做规定)。允许从同一生产周期、同一工艺的试板或余料中切取试样。
6.4.4 复合板的弯曲性能检验从每批产品中任取一张,取一个横向试样。允许从同一生产周期、同一工艺的试板或余料中切取试样。
6.4.5 复合板的结合面积应逐张进行检验,检验位置应符合表9的规定。
6.4.6 复合板的表面质量应逐张进行检查。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
6.5.1 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对不合格元素进行一次重复检验。若重复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2 拉伸性能、剪切强度和弯曲性能检验中,如果有一个试样的检验结果不合格,则从该批产品上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的重复检验。若重复检验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但允许供方逐张对不合格项进行检验,合格者重新组批。
6.5.3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结合面积和表面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单张不合格。
7 交货重量
7.1 复合板均按理论重量交货。
7.2 复合板的理论重量按复材和基材的厚度、复合板的长度和宽度计算。1mm厚的钛板和钢板的理论重量分别为4.51kg/m2 和7.85kg/m2。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8.1 产品标志
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上应做如下标志(或贴标签):
a) 供方名称或代号;
b) 产品牌号、规格和状态;
c) 产品批号;
d) 复合板的起爆点(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
8.2 包装、运输和贮存
8.2.1 复合板采用裸装。复材两面相对,中间衬以防潮纸,外部用金属丝捆紧。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
8.2.2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时要防止碰撞、受潮和活性化学物品的侵蚀。
8.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与本批产品相符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或代号;
b) 产品名称或代号;
c) 产品牌号(复材和基材)、规格和状态;
d) 产品的批号及基材批号、复材炉号;
e) 批重和件数;
f)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的印记;
g) 本标准编号;
h) 包装日期。
9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状态;
d) 尺寸规格;
e) 重量或张数;
f) 本标准编号;
g) 增加本标准以外内容时的协商结果。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