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锭
Tin ingot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火法或电解法精炼所生产的锡锭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60(所有部分) 锡化学分析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分类
按锡锭化学成分及杂质铅含量分为:Sn99.90、Sn99.95、Sn99.99三个牌号,A高铅、AA低铅两个级别。
3.2 化学成分
锡锭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
注1:锡含量为100%减去表中杂质实测总和的余量。
注2:对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3 外观质量
锡锭表面应洁净,无明显毛刺和外来夹杂物。
3.4 锭形和锭重
锭形横截面为长方形,纵截面为“T”形。锭重为:25kg±1.5kg。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解决。
4 试验方法
4.1 锡锭化学成分分析及仲裁分析方法按GB/T 3260(所有部分)的规定进行。
4.2 如需检测表1规定外的元素含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方法。
4.3 锡锭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测。
4.4 锡锭的锭形和锭重,采用现场随机抽样计量、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
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级别的产品组成。每批锭重应不大于50t。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锭形和锭重的检验。如有特殊要求,需方应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5.4 取样和制样
5.4.1 生产取样和制样
5.4.1.1 取样前应清洁、预热取样工具,达到浇铸条件时对每批产品浇铸过程的前、中、后分别取样铸成试样。每个子样量不小于150g。
5.4.1.2 制样时,应除去表皮保证试样光洁、平整,采用锯取法(不得使用任何润滑剂)将样品制成不大于4mm屑状,用磁铁除净加工时带入的铁屑,混匀缩分至不少于20g为该批锡锭试样;采用机制法制备时(不得使用任何润滑剂)将样品制成表面光洁、平整的待测试样。
5.4.2 仲裁样取样和制备
5.4.2.1 钻孔法
5.4.2.1.1 随机抽取不小于该批产品锭数的2%,但不得少于6个锭,不足6锭应补齐。
5.4.2.1.2 取样方法:将抽取的锡锭每6个锭为一组,按浇铸面A与底面B交互排成方形(见图1),在
其上划两条对角线与每锭纵向中心线相交两点为取样点。
5.4.2.1.3 取样时,应除去表皮,用钻孔法采取样品,钻孔深度大于取样部位厚的二分之一,不得使用任何润滑剂。采用直径5mm~10mm钻头于取样点钻样,其钻速不得使试样氧化。
5.4.2.1.4 将采取的样品制成不大于4mm屑状,用磁铁除净加工时带入的铁屑,仔细混匀后,以四分
法缩分至不少于200g作为该批锡锭的仲裁试样。
5.4.2.2 切削法
5.4.2.2.1 随机抽取不小于该批产品锭数的2%,但不得少于6个锭,取偶数锭。
5.4.2.2.2 将抽取的锡锭每6个锭为一组,按浇铸面A与底面B交互排成方形(见图2、图3),在其上划
两条对角线与每锭纵向中心线相交两点为取样点,并与锭宽边划平行线为切削线。
5.4.2.2.3 取样时,应除去表皮,用切削器采取样品,切削深度小于取样锡锭宽度的二分之一,不得使用任何润滑剂。采用厚度3mm~6mm锯片于削线取样,其速度不得使试样氧化。
5.4.2.2.4 将切取的样品用磁铁除净加工时带入的铁屑,仔细混匀后,以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200g作
为该批锡锭的仲裁试样。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检验结果的数值按照GB/T 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并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判定。
5.5.2 每批产品化学成分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规定不符时,判该批不合格。
5.5.3 锡锭外观质量不符合3.3规定时,判该锭不合格。
5.5.4 锭形、锭重不符合3.4规定时,判该锭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6.1.1 产品标志
每锭锡锭应标有产品商标、批号、牌号、级别。
6.1.2 包装标志
锡锭应包装成捆,每捆推荐采用YS/T 1209进行标识,或注明以下内容:
a) 供方名称、商标;
b) 产品名称;
c) 牌号、级别;
d) 生产批号;
e) 捆号;
f) 净重;
g) 锭数。
6.2 包装、运输、贮存
6.2.1 锡锭包装成捆,也可按需方合同要求包装。
6.2.2 锡锭在运输和贮存时应防止被雨淋及接触化学药剂。长期保管温度不应低于13.2℃。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锡锭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品名称、商标;
c) 牌号、级别、批号;
d) 净重、件数;
e) 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锡锭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级别;
c) 对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需方有要求时);
d) 锭形的不同要求(需方有要求时);
e) 包装形式(需方有要求时);
f) 数量;
g) 本标准编号;
h)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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