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钢铁原料
Recycling iron-steel materials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再生钢铁原料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验收规则、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本文件适用于炼铁、炼钢、铸造及铁合金冶炼时作为铁素炉料原料使用的再生钢铁原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T 5202 辐射防护仪器 α、β和α/β(β能量大于60keV)污染测量仪与监测仪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2162.3 用于校准剂量仪和剂量率仪及确定其能量响应的X和γ参考辐射 第3部分:场
所剂量仪和个人剂量计的校准及其能量响应和角响应的测定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回收料
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钢铁制品或钢铁碎料。
3.2
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
3.3
放射性污染物
再生钢铁原料中含有的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
3.4
爆炸性物品
再生钢铁原料夹带的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品、爆炸物等物品。
3.5
夹杂物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再生钢铁原料中的非金属物质,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石块及粒径不大于2mm的粉状物质(灰尘、污泥、木屑、纤维末等),但不包括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3.6
堆密度
每立方米再生钢铁原料的质量。
3.7
物理规格
再生钢铁原料外观物理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厚度或直径。
注:一般以毫米作为计量单位。
3.8
拆解
将回收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钢结构等钢铁制品分解为一定尺寸,使再生钢铁原料适合于运输、生产使用的加工工艺过程。
3.9
分拣
将回收的钢铁制品按化学成分、物理规格、用途等要求分类筛选以及与其他物质分离,成为特定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的过程。
3.10
剪切
将回收的钢铁制品经过切割或剪断,成为物理规格符合要求的再生钢铁原料的工艺过程。
3.11
破碎
将回收的钢铁制品使用专业设备加工成为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的工艺过程。
3.12
打包
将回收的钢铁制品使用专业设备压制成型成为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的工艺过程。
4 分类
4.1 类别名称与代号
再生钢铁原料通过不同的加工方式,按外形和化学成分分为7大类。分别为:重型再生钢铁原料、
中型再生钢铁原料、小型再生钢铁原料、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铸铁再生钢铁原料。
4.2 分类要求
再生钢铁原料的分类要求见表2,特征属性见附录B。
4.3 加工方式
不同类别再生钢铁原料的加工流程示意图见图1~图7。
图1 重型再生钢铁原料加工分类示意图
图2 中型再生钢铁原料加工分类示意图
图3 小型再生钢铁原料加工分类示意图
图4 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加工分类示意图
图5 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加工分类示意图
图6 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加工分类示意图
图7 铸铁再生钢铁原料加工分类示意图
5 技术要求
5.1 贮存要求
再生钢铁原料应分类存放。
5.2 放射性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应混有放射性物质;
b) 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μGy/h;
c) 原料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 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
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5.3 爆炸性物品
再生钢铁原料中不应混有爆炸性物品。
5.4 危险废物
再生钢铁原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危险废物的混入:
a)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
b) 依据GB 5085.1~ GB 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
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
再生钢铁原料中危险废物的质量不应超过总质量的0.01%。
5.5 夹杂物
再生钢铁原料外观应保持清洁,无明显废纸、废塑料、废纤维等夹杂物,夹杂物的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分类
再生钢铁原料通过感官检验进行分类,必要时采用衡器、卷尺等检验手段或其他检测手段对其物理规格进行测定。
6.2 放射性污染物
再生钢铁原料的放射性污染物检验按附录C的规定检验。
6.3 爆炸性物品
爆炸性物品用感官检验。
6.4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检验按照GB 5085.1~GB 5085.6的规定执行。
6.5 夹杂物
6.5.1 再生钢铁原料的夹杂物首先用目视感官进行检验,估算质量占比。当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时,按6.5.2检验。
6.5.2 再生钢铁原料的夹杂物检测程序如下:
a) 抽取原料样品,称量、记录样品质量m;
b) 对夹杂物实施分拣,记录非金属物质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石块等的质量m1;
c) 使用2mm筛孔的筛子对原料样品进行筛分,记录粒径不大于2mm的粉状(灰尘、污泥、木
屑、纤维末等)物质的质量m2;
d) 通过磁选装置,对筛分出来的粉状物质进行磁选,记录磁选出的金属(铁粉、钢屑、氧化铁等)物
质的质量m3。
7 验收规则
7.1 组批
每个检验批应由同一类别、同一牌号的再生钢铁原料组成;每个检验批应不少于300t。
7.2 检验项目
应对再生钢铁原料的放射性污染物、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夹杂物进行检验。
7.3 取样
再生钢铁原料检验项目的取样应符合表4的规定。
7.4 检验结果的判定
7.4.1 检验结果的数值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并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判定。
7.4.2 本文件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检验的方式,随机抽样检验的结果作为整批货物检验结果。
7.4.3 放射性污染物、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再生钢铁原料不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7.4.4 夹杂物检验应事先确定双倍样本。当第一次检验不符合要求时,可对第二份样品进行检验,并与第一次检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加权平均计算结果符合表3规定的,判定该批再生钢铁原料合格;否则判定该批再生钢铁原料不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8 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8.1 运输
8.1.1 发运装车(船)时,每车厢(船舱、集装箱)一般只允许装载同一类别、同一牌号的再生钢铁原料。8.1.2 为弥补亏舱,也可装两个以上类别、牌号的再生钢铁原料,但应尽量隔开,作出明显标识。
8.2 质量证明书
8.2.1 再生钢铁原料交货时,每个交货批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
8.2.2 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同时附有放射性检验合格资料或证明,并注明:
a) 供方名称;
b) 质量;
c) 类别、牌号;
d) 如是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需要注明钢种及主要合金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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