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熔用铝锭
Unalloyed aluminium ingots for remelting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熔用铝锭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与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氧化铝-冰晶石熔盐电解法生产的重熔用铝锭(以下简称铝锭)。
原铝液可参照本标准及YS/T 1004的规定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999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20975(所有部分)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5820 包装用钢带
YS/T 1004 熔融态铝及铝合金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8个牌号:Al99.85、Al99.80、Al99.70、Al99.60、Al99.50、Al99.00、Al99.7E、Al99.6E。
3.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1:对于表中未规定的其他杂质元素含量,如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注2:分析数值的判定采用修约比较,修约规则按 GB/T 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数位与表中所列极限值数位一致。
a 铝含量为100%与表中所列有数值要求的杂质元素含量实测值及大于或等于0.010%的其他杂质总和的差值,求和前数值修约至与表中所列极限数位一致,求和后将数值修约至0.0X%再与100%求差。
3.3 铝锭外观质量
3.3.1 铝锭应呈银白色。
3.3.2 铝锭表面应整洁,无较严重的飞边和气孔,允许有轻微的夹渣。
3.3.3 需方对铝锭的外观质量有其他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3.4 铝锭锭重和锭型
3.4.1 铝锭锭重为15kg±2kg、20kg±2kg、25kg±2kg,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
注明。
3.4.2 铝锭锭型不做统一的规定,但应适合于包装、运输和贮存的需要。
3.5 其他要求
3.5.1 需方对铝锭的内部质量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3.5.2 原铝液的温度、夹渣等要求可参照YS/T 1004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分析按GB/T 20975(所有部分)或GB/T 7999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按GB/T 20975(所
有部分)的规定进行。
4.2 铝锭的外观用目视检查。
4.3 产品应检斤计重。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对于铝锭,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原铝液的检查和验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5.2 组批
5.2.1 铝锭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批号的产品组成,批重不限。
5.2.2 原铝液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为单个铝液包。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的检验。铝锭还应进行外观质量的检验。铝锭单块锭重由供方工艺
保证。
5.4 铝锭化学成分仲裁取样和制样
5.4.1 从该批铝锭任一捆上、中、下部各取一块铝锭。当铝锭散开,分不清上、中、下时,则随机取样不少于3块。
5.4.2 用乙醇做润滑剂,采用直径15mm~20mm的钻头钻孔取样。
5.4.3 在铝锭的大面,沿其对角线钻孔3处,一处在中心,另两处各距角顶约100mm,各钻孔钻进的深
度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二。在钻取试样前,必须先清除表面氧化层,其厚度不少于0.5mm。
5.4.4 钻取的铝屑应混匀,以磁铁处理后用四分法缩分,重量不少于100g。
5.5 原铝液化学成分仲裁取样和制样
原铝液化学成分仲裁取样和制样参照YS/T 1004的规定进行。
5.6 仲裁结果的处理
5.6.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原牌号规定不符时,按仲裁分析结果重新判定牌号。
5.6.2 铝锭外观质量不合格时,按块处理。
5.6.3 批重按实际重量计算。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6.1.1 每块铝锭上应浇铸或打印生产厂标志、批号。
6.1.2 每捆铝锭都应有一个颜色鲜明、防水、不易脱落的标志,且不少于两处,标明执行标准编号、批号、捆号、净重、块数、牌号。推荐使用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批号、捆号、净重、块数、牌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厂址的标签。
6.2 铝锭包装
6.2.1 可采用钢带、高强度塑料包装带或其他材料打捆包装,但应保证铝锭不散捆。
6.2.2 打捆用钢带应防锈,其抗拉强度、伸长率、尺寸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25820的有关规定。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可在订货单(或合同)中另行约定。
6.3 运输和贮存
产品的运输设备、贮存场所应清洁。
6.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注册商标;
d) 批号;
e) 净重和件数;
f) 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g) 本标准编号。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重量;
d) 本标准编号;
e) 其他应在合同中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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