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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926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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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车辆 盲区监测(BSD)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Road vehicles -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ing methods for blind spot detection (BSD) system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盲区监测(BSD)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有盲区监测系统的 M和N类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列车、铰接式客车和专用作业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34660 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36606-2018 人类工效学 车辆驾驶员眼睛位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盲区监测

实时监测驾驶员视野盲区,并在其盲区内出现其他道路使用者时发出提示或警告信息。

3.2

试验车辆 

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BSD系统试验的被测车辆。

3.3

相邻区域

位于试验车辆左右两侧并与其相接的区域。

注:相邻区域是指试验车辆周围车道的区域。相邻区域的位置和大小根据试验车辆界定(不考虑车道标记)。

3.4

目标车辆

位于试验车辆相邻区域内的车辆。

3.5

盲区监测范围 

由左侧与右侧相邻区域组成的BSD系统监测区域。

3.6

横向距离

试验车辆车身最外缘(近目标车辆侧,不包括外后视镜)与目标车辆车身最外缘(近试验车辆侧,不

包括外后视镜)之间横向的距离。

3.7

纵向距离

试验车辆前部位于第九十五百分位眼椭圆的中心与目标车辆最前端之间纵向的距离。

3.8

右转盲区监测 

在车辆右转过程中,实时监测驾驶员右侧盲区,并在其盲区内出现其他道路使用者时发出警告

信息。

3.9

自检 

系统对自身故障进行检查的功能。

4 一般要求

4.1 概述

4.1.1 在试验车辆直线行驶状态时,M、N类车辆盲区监测系统应能探测试验车辆左、右相邻区域内的

目标车辆,并在其进入监测范围时发出警告。

4.1.2 在试验车辆右转行驶时,M2、M3、N2、N3 类车辆的盲区监测系统能够探测试验车辆右相邻区域的目标车辆,并在可能发生碰撞危险时发出警告。

4.2 系统开启与关闭

BSD系统应具备手动开启或关闭的功能。

手动关闭时,应以符合4.4.2规定的指示信号发出状态指示。

4.3 激活要求

BSD系统开启且处于非激活状态时,系统可检测目标车辆,但不应向驾驶员发出警告。BSD系统

激活时,系统至少能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激活:

a) 启动激活:车辆启动后,系统自动启动并进入激活状态;

b) 最低速度激活:车辆速度达到系统设计的最低激活车速时系统自动激活;

c) 转向信号激活:系统接收到车辆发出的转向信号或判定其即将或正在进行转向操作时,自动激

活目标转向区域一侧的系统功能。

4.4 人机交互要求

4.4.1 警告方式

系统应采用易被驾驶员感知的方式发出警告信息,并能清晰地指示目标车辆出现的一侧。警告指

示信息应明显区分于车辆中其他系统的警告信息。

4.4.2 开启/关闭指示要求

系统应具有开启状态/关闭状态的指示。该指示应目视可见。

4.4.3 系统故障指示要求

系统应具有系统故障指示提醒功能,其提醒状态标识应能被驾驶员清晰观测。

4.5 自检要求

系统至少应具备以下自检功能:

---检查相关电气部件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相关传感元件是否正常运行。

自检时,不应出现明显的延迟;在发生电子、电器故障时,故障指示也不应出现明显的延迟。

4.6 其他

盲区监测系统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应符合GB 4094的相关要求。

盲区监测系统的效能不应受电磁场的不利影响,其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 34660的要求。

5 性能要求

5.1 概述

5.1.1 M1、N1 类车辆盲区监测范围

M1、N1 类车辆盲区监测范围如图4所示,图中线条旨在更准确说明盲区监测警告要求,右侧、左侧

和后部等描述参考试验车辆的行驶方向,图中所给出的所有尺寸均相对试验车辆而言,具体各线条含义

如下所示:

---线A平行于试验车辆后缘,并位于试验车辆后缘后部30.0m处;

---线B平行于试验车辆后缘,并位于试验车辆后缘后部3.0m处;

---线C平行于试验车辆前缘,并位于第九十五百分位眼椭圆的中心;

---线D为试验车辆前缘的双向延长线;

---线E平行于试验车辆的中心线,并位于试验车辆车身(不包括外后视镜)左侧的最外缘;

---线F平行于试验车辆的中心线,并位于试验车辆车身左侧最外缘的左边,与左侧最外缘相距

0.5m;

---线G平行于试验车辆的中心线,并位于试验车辆车身左侧最外缘的左边,与左侧最外缘相距

3.0m;

---线H平行于试验车辆的中心线,并位于试验车辆车身左侧最外缘的左边,与左侧最外缘相距

6.0m;

---线J平行于试验车辆的中心线,并位于试验车辆车身(不包括外后视镜)右侧的最外缘;

---线K平行于试验车辆的中心线,并位于试验车辆车身右侧最外缘的右边,与右侧最外缘相距

0.5m;

---线L平行于试验车辆的中心线,并位于试验车辆车身右侧最外缘的右边,与右侧最外缘相距

3.0m;

---线 M平行于试验车辆的中心线,并位于试验车辆车身右侧最外缘的右边,与右侧最外缘相距

6.0m;

---线N为试验车辆后缘的双向延长线;

---线O平行于试验车辆后缘,并位于试验车辆后缘后部10.0m处。

5.2 技术要求

5.2.1 目标车辆测试要求

盲区监测功能应覆盖左右两侧相邻区域,在直线工况下盲区监测系统应能识别普通大批量生产的

汽车和摩托车。当目标车辆为汽车时,轴距应满足2.0m~2.5m,作为替代,也可以采用表征参数能够

代表车辆且适应系统传感器的柔性目标。当目标车辆为摩托车时,目标车辆的长度应为2.0m~2.5m,最

宽点(不包括侧视镜)的宽度应为0.7m~0.9m,高度(不包括挡风玻璃和驾驶员)应为1.1m~1.5m,作为

替代,也可以采用表征参数能够代表摩托车且适应系统传感器的柔性目标。

在右转弯工况下盲区监测系统应能识别普通大批量生产的自行车,其长度为(1.8±0.2)m,高度(包

含成年骑行者)为(1.7±0.2)m,作为替代,也可以采用表征参数能够代表自行车且适应系统传感器的柔

性目标。

5.2.2 盲区监测功能的警告要求

5.2.2.1 左侧盲区警告要求

按6.3.2进行直线行驶工况试验,当目标车辆处于以下条件所列范围内时(见图4、图5),系统应发

出左侧盲区警告:

---目标车辆的任何部位位于B线前面;

---目标车辆完全位于C线后面;

---目标车辆完全位于F线的左侧;

---目标车辆的任何部位位于G线的右侧。

如果目标车辆任何部位均未处于 A、D、E和 H 四条直线交叉覆盖区域内,则不应发出左侧盲区

警告。

5.2.2.2 右侧盲区警告要求

按6.3.2进行直线行驶工况试验,当目标车辆处于以下条件所列范围内时(见图4、图5),系统应发

出右侧盲区警告:

---目标车辆的任何部位位于B线前面;

---目标车辆完全位于C线后面;

---目标车辆完全位于K线的右侧;

---目标车辆的任何部位位于L线的左侧。

如果目标车辆任何部位均未处于 A、D、J和 M 四条直线交叉覆盖区域内,则不应发出右侧盲区

警告。

5.2.2.3 M2、M3、N2、N3 类车辆右转盲区警告要求

按6.3.3进行转向行驶状态试验,在试验车辆右转、目标车辆直线驶入KCSB围成右转盲区监测区

域的过程中,当试验车辆前缘到达6.3.3所描述的最晚警告线R线时,盲区监测系统应发出警告。

5.2.3 系统响应

5.2.3.1 系统响应时间

当目标车辆从侧后方进入盲区监测范围时,从目标车辆进入盲区监测范围到系统发出警告的时间

应不大于300ms。

5.2.3.2 可选盲区警告抑制

如果试验车辆正在超越目标车辆,且目标车辆从前方进入了监测范围,则可将盲区警告抑制一段时

间,警告抑制时间不应大于2s。

6 试验方法

6.1 测试环境条件

6.1.1 试验应在水平、干燥、具有良好附着能力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进行。

6.1.2 测试时的环境温度应为-20℃~40℃。

6.1.3 水平可视范围应确保能够在整个试验中清晰观察目标。

6.2 试验测量系统

6.2.1 试验测量系统要求

试验测量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完全独立于盲区监测系统;

---能测量试验车辆后缘与目标车辆前缘之间的纵向距离(假设目标车辆位于试验车辆后方);

---能测量试验车辆前缘与目标车辆后缘之间的纵向距离(假设目标车辆位于试验车辆前方);

---能测量试验车辆最左边缘与目标车辆最右边缘之间的横向距离(假设目标车辆位于试验车辆

左侧);

---能测量试验车辆最右边缘与目标车辆最左边缘之间的横向距离(假设目标车辆位于试验车辆

右侧);

---能测量从目标车辆满足警告条件到发出警告的时间延迟。

6.2.2 试验测量系统精度要求

试验测量系统应能达到如下精度:

a) 距离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距离小于2m时,测量精度应小于或等于0.1m;

---距离大于或等于2m且小于或等于10m时,测量精度应小于或等于测量距离的5%;

---距离大于10m时,测量精度应小于或等于0.5m。

b) 时间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时间小于200ms时,测量精度应小于或等于20ms;

---时间大于或等于200ms且小于或等于1s时,测量精度应小于或等于测量时间的10%;

---时间大于1s时,测量精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s。

6.3 盲区监测试验

6.3.1 概述

M、N类试验车辆应按6.3.2所述分别进行直线行驶工况左侧盲区监测警告、右侧盲区监测警告试

验并符合相应要求。

M2、M3、N2、N3 类试验车辆按6.3.3进行右转试验并符合相应要求。

6.3.2 直线行驶工况下的试验

6.3.2.1 目标车辆(摩托车)识别试验

试验车辆以(40±2)km/h匀速直线行驶,目标车辆(摩托车)以(55±5)km/h由侧后方驶向并超越

试验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保持目标车辆(摩托车)车身的最外缘与试验车辆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为2.0m~

3.5m,见图6。当目标车辆从侧后方行驶进入试验车辆盲区监测范围时,系统应发出警告,警告发出的

时间不得晚于目标车辆前缘穿过图4、图5所示C线。

6.3.2.2 直线道路并道试验

试验车辆以(50±2)km/h匀速直线行驶,目标车辆以(50±2)km/h匀速行驶并保持与试验车辆的横

向距离为6.0m~7.0m,见图7。当目标车辆越过图4、图5所示B线,完全在C线之后时,以0.25m/s~

0.75m/s的侧向速度分别从试验车辆侧后方进行变道,直至两车的横向距离为(1.5±0.3)m。变道完

成后,确保目标车辆仍然越过B线并且完全在C线之后,目标车辆至少保持直线行驶300ms,然后变道

返回最初车道线,试验结束。

测试完成后应由试验车辆另一侧重复进行该试验。

当目标车辆并道接近试验车辆时,盲区监测系统应满足:

a) 当目标车辆完全位于图4、图5所示H线或 M线外时,BSD系统不能发出警告;

b) 当目标车辆的任何部分位于试验车辆的盲区时,系统应发出警告,警告发出的时间不得晚于目

标车辆外缘穿过图4、图5所示L/G线后300ms。

6.3.2.3 直线道路目标车辆超越试验车辆试验

试验车辆以(50±2)km/h匀速直线行驶,目标车辆在相邻车道匀速直线行驶并保持与试验车辆的

横向距离为(1.5±0.3)m,目标车辆以高于试验车辆的速度匀速行驶并超越试验车辆,见图8。目标车

辆按照表1规定场景的车速行驶于试验车辆侧后方,当两车达到试验开始两车纵向距离时,试验开始;

当目标车辆的前缘超越试验车辆图4、图5所示C线3m时,试验结束。

测试完成后应由试验车辆另一侧重复进行该试验。

6.3.2.4 目标车辆变道超越试验车辆测试

试验车辆以(50±2)km/h匀速直线行驶,目标车辆以(60±2)km/h同车道驶向测试车辆,见图9。

开始测试时,目标车辆与试验车辆相距大于20m,当目标车辆距试验车辆图4、图5所示B线10m时,

目标车辆以0.55m/s~0.85m/s的侧向速度从试验车辆侧后方进行变道至两车的横向距离在(1.5±

0.3)m。变道完成后,目标车辆保持直线行驶,直至目标车辆完全超越试验车辆的前缘,当目标车辆的

前缘超越试验车辆图4、图5所示C线3m时,试验结束。

当目标车辆的任何部分进入试验车辆的盲区时,系统应发出警告,且警告发出的时间不得晚于目标

车辆外缘穿过图4、图5所示B线或F线后300ms。

6.3.2.5 直线道路双目标车辆超越试验车辆

试验车辆以(50±2)km/h匀速直线行驶,目标车辆以(60±2)km/h在相邻车道匀速直线行驶并保

持与试验车辆的横向距离为(1.5±0.3)m,如图10所示。开始测试时,目标车辆距试验车辆图4、图5

所示B线纵向距离大于11m;当最前缘超越试验车辆C线3m时,试验结束。

a) 当目标车辆完全位于图4、图5所示A线之后时,BSD系统不应发出警告;

b) 当双目标车辆的任何部分位于试验车辆的盲区时,系统应发出警告,警告发出的时间不得晚于

目标车辆前缘穿过B线后300ms。

6.3.3 M2、M3、N2、N3 类车辆右转盲区测试

6.3.3.1 测试场景和车速设置

使用标记线和自行车假人按照图11和表2规定的试验设施布置、尺寸参数建立一个 M2、M3、N2、

N3 类车辆右转盲区监测报警测试场景。

6.3.3.2 M2、M3、N2、N3 类车辆右转弯测试

将试验车辆和自行车假人从各自的起始位置按照规定的试验车速进行测试,试验要求试验车辆前

缘在通过图11中Q线(误差在0.5m以内)的同时自行车假人通过图11中P线(误差在0.5m以内),

试验车辆在规定车速(±2km/h的范围内)向右转向,朝设定的碰撞点行驶。自行车假人以规定的速

度,至少保证自行车假人车速稳定8s以上,沿着规定的路线向预定的碰撞点移动。

当试验车辆前缘穿过R线时,盲区监测系统应发出警告。300ms后结束试验。根据表2规定的参

数,重复上述试验,验证 M2、M3、N2、N3 类车辆盲区监测系统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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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012-2019: Footwear - Test methods for whole shoe - Impact shock attenuating property ICS 61.060 Y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鞋类 整鞋试验方法 缓震性能 2019-08-30发布 2020-03-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0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林至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小波、李苏、王小刚、李斌。 鞋类 整鞋试验方法 缓震性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整鞋及鞋底缓震性能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鞋号235及以上的整鞋及鞋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049-2019 鞋类 鞋类和鞋类部件环境调节及试验用标准环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缓震 shockattenuating 随时间的增加,作用力峰值减小的过程。 3.2 能量 energy 做功和克服阻力的能力,通过力和力所产生的位移积分计算得到。 注:单位为焦(J)。 3.3 冲击能量 impactenergy 在样品受到冲击压缩过程中作用于样品上的能量。 注:单位为焦(J)。 3.4 返回能量 energyreturn 达到最大压缩形变后,回复过程中返回的能量。 注:单位为焦(J)。 3.5 吸收能量 energyabsorption 在压缩循环过程中损失的能量。 注:单位为焦(J)。 3.6 能量吸收率 energyabsorbratio 吸收能量(3.5)与冲击能量(3.3)的百分比。 3.7 能量回归率 energyreturnratio 返回能...

GB/T 28560-2012

GB/T 28560-2012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ships.Small vessels ICS 47.020.60 U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船舶电气设备 小船 2012-06-29发布 2012-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一般要求 6 5 配电系统 15 6 电压大于50V的交流系统的触电防护 17 7 过电流和故障电流的防护 17 8 不同时(需求)系数 19 9 电缆 20 10 电缆和电线的敷设和端头 24 11 试验 26 12 长度超过24m的船 2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岸电供电要求 30 参考文献 34 图A.1 与一个单相主电源的直接连接 31 图A.2 与船舶上有隔离变压器的单相主电源供电的直接连接 32 图A.3 与一个三相电源直接连接 32 图A.4 船舶有隔离变压器的三相主电源直接连接 33 图A.5 通过岸上隔离变压器与单相供电电源连接 33 表1 设计参数---温度 7 表2 角度偏离和运动 7 表3 小船供电系统的交流电压和频率 8 表4 符合IEC 60529要求的防护等级 11 表5 裸露汇流排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12 表6 计算最小通风的参考电流 13 表7 推荐单芯电缆连续工作的额定电流(环境温度45℃) 22 表8 各种环境温度的修正系数 23 表9 半小时和一小时工作的修正系数 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 60092-507:2008《船舶电气设备 第507篇 小船》。 与本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GB/T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 60529:2001,IDT) ---GB/T 10250 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GB/T 10250-2007,IEC 60533:1999,IDT) ---GB/T 10963.1 电气附件 家用和类似场所用过流保护断路器 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 器(GB...

GB/T 538-2018

GB/T 538-2018 Boric acid for industrial use ICS 71.060.30 G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538-2006 工 业 硼 酸 2018-06-07发布 2019-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538-2006《工业硼酸》,与GB/T 538-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增加了工业硼酸的分类(见第4章); ---调整了一般工业用硼酸合格品的硫酸盐含量指标要求(见5.2,2006年版的第4章); ---删除了一般工业用硼酸的氨含量指标要求和对应表的脚注(见2006年版的第4章); ---增设了核工业用硼酸对应的要求(见5.3)。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化工分技术委员会(SAC/TC63/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金玛硼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准诺检测有限公司、青海中天硼锂矿业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仲文、苑国栋、张晨曦、魏明、李学斌、胡文清、张茂、王敏、王彦。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38-1965、GB/T 538-1982、GB/T 538-1990、GB/T 538-2006。 工 业 硼 酸 警示---按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的规定,硼酸属危险化学品,操作时应小心谨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硼酸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硼酸。该产品主要用于玻璃、搪瓷、化工、建材、核工业和光学玻璃等工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

GB 15196-2015

GB 15196-2015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edible fat and oil produ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2015-11-13发布 2016-11-13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7402-2003《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和GB 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17402-2003和GB 15196-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营养强化剂使用要求; ---增加了反式脂肪酸标识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类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等食用油脂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用油脂制品 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或不经过)乳化急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某种性能的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包括类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等。 2.2 食用氢化油 以食用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氢化和精炼等工艺处理后制得的食品工业用原料油。 2.3 人造奶油人造黄油 以食用动、植物油脂及氢化、分提、酯交换油脂中的一种或几种油脂的混合物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和其他辅料,经乳化、急冷或不经急冷捏合而制成的具有类似天然奶油特色的可塑性或流动性的食用油脂制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规定。 3.1.2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GB 10146规定。 3.1.3 其他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无酸败及其他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

GB/T 30508-2014

GB/T 30508-2014 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Hydraulic oil systems.Guidance for grades of cleanliness and flushing ICS 47.020.99 U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船舶和海上技术 液压油系统 清洁度等级和冲洗导则 2014-02-19发布 2014-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SO 28521:2009《船舶和海上技术 液压油系统 清洁度等级和冲洗 导则》(英文版)。 与本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GB/T 3141-1994 工业液体润滑剂 ISO 黏度分类(eqv ISO 3448:1992) GB/T 8923.1-2011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 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ISO 8501-1:2007,IDT) GB/T 14039-2002 液压传动 油液 固体颗粒污染等级代号(ISO 4406:1999,MOD) GB/T 17489-1998 液压颗粒污染分析 从工作系统管路中提取液样(idt ISO 4021:1992) GB/T 19848-2005 液压元件从制造到安装达到和控制清洁度的指南(ISO/T R10949:2002, IDT) GB/T 20110-2006 液压传动 零件和元件的清洁度 与污染物的收集、分析和数据报告相关的 检验文件和准则(ISO 18413:2002,IDT) GB/T 30507-2014 船舶和海上技术 润滑油系统和液压油系统 颗粒污染物取样和清洁度判 定导则(ISO 28523:2009,IDT) 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将ISO 28521:2009的12.3.2中的“过滤特性和冲洗时间的关系(见12.4)”,修正为“过滤特性 和冲洗时间的关系(见12.5)”; ---将ISO 28521:2009的表1中的压力“>16MPa”,修正为“≥16MPa”;...

GB/T 638-2018

GB/T 638-2018 Chemical reagent--Stannous chloride dihydrate ICS 71.040.30 G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638-2007 化学试剂 二水合氯化亚锡(氯化亚锡) 2018-06-07发布 2019-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638-2007《化学试剂 二水合氯化亚锡(Ⅱ)(氯化亚锡)》,与GB/T 638-2007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钠、钾、钙三项规格及测定方法(见第4章、5.6、5.7、5.8); ---修改了包装及标志(见第7章,2007年版的第7章); ---取消硫化氢不沉淀物(2007年版的第4章、5.11)。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参考ISO 6353-2:1983《化学分析试剂 第2部分:规格 第1系列》中R38 “二水合氯化亚锡”编制,与ISO 6353-2:1983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一朗、张民、张建锋、陈群清、张志斌、王禄。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638-1965、GB/T 638-1978、GB/T 638-1988、GB/T 638-2007。 化学试剂 二水合氯化亚锡(氯化亚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二水合氯化亚锡(氯化亚锡)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二水合氯化亚锡(氯化亚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10-2008 化学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