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088-2019:
Make-up accessories--Powder puff
ICS 71.100.70
Y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妆用具 粉扑
2019-10-18发布
2020-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高丝化妆品销售(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广州市科能化妆品科研有限公司、资生堂(中国)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建红、沈敏、刘德海、沈列、郑颖。
化妆用具 粉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用具粉扑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与化妆品配套使用的粉扑产品,包括海绵型和非海绵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绵型粉扑 sponge-likepowderpuff
由PVA(聚乙烯醇)、PU(聚氨酯)、乳胶等多孔弹性材料经过相应或特定工艺制成的,具有一定形
状的,用于涂抹化妆品的粉扑产品。
3.2
非海绵型粉扑 nonsponge-likepowderpuff
由棉布、毛绒、丝绒等材质,配有丝带、绸带、缎带、皮革等材质,和(或)内衬海绵等,经过防霉抗菌、缝制等相应或特定工艺制成的,具有一定形状的,用于涂抹化妆品的粉扑产品。
4 分类
根据产品材质不同可分为海绵型粉扑和非海绵型粉扑。
5 要求
5.1 原材料要求
原材料应安全,不得与直接接触的化妆品发生化学反应,不得迁移或释放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
5.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5.3 性能指标
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5.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微生物指标
a 仅当有可能为眼部、口唇、儿童使用时。
5.5 包装外观
应符合QB/T 1685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6.1.1 外观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6.1.2 气味
取试样在室温下用嗅觉进行鉴别。
6.2 性能指标
6.2.1 尺寸
任取5块粉扑,用直尺分别测其长度、宽度、厚度,量准至1mm,在设计图纸公差范围内。
6.2.2 挤压强度
任取一粉扑,放在清洁常温的水中,浸泡5min,然后取出粉扑,用手挤压后应无破损。
6.2.3 黏合强度
任取一粉扑,放在清洁的40℃温水中,浸泡5min,然后取出粉扑,粉扑黏合处应无破损。
6.2.4 脱落试验
6.2.4.1 试验材料
3M1)透明普通胶带,规格:48mm×50m。
1) 3M透明普通胶带是适合的市售产品的实例。给出这一信息是为了方便本标准的使用者,并不表示对该产品的认可。如果其他等效产品具有相同的效果,则可使用这些等效产品。
6.2.4.2 试验方法
将胶带与粉扑使用面贴合,快速剥离3次,确认是否有整块脱落情况。
6.3 微生物指标
称取5g粉扑,放入45g的生理盐水中,使用玻璃棒按压10次并浸泡5min,然后取出粉扑,对已
浸泡过的生理盐水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6.4 包装外观
按QB/T 1685执行。
7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执行。其中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为型式检验项目。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销售包装的标志
销售包装应至少有如下标志:
a) 产品名称;
b) 责任者名称、地址;
c) 产品执行标准号(单独销售的产品);
d) 保质期;
e)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根据产品特点需要时,应标注的安全警告用语;
f) 合格标记。
8.2 销售包装的要求
8.2.1 所采用的材料应安全,不应对人体造成伤害。
8.2.2 印刷的图案和字迹应整洁、清晰、不易脱落,色泽均匀一致。
8.2.3 标志粘贴端正、完整、牢固。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时应轻装轻卸,按箱子箭头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离地、离墙至少10cm,离顶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8.5 保质期
在符合8.3和8.4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
包装标注执行。
购买英文版--点击: GB/T 38088-2019英文版
ICS 71.100.70
Y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妆用具 粉扑
2019-10-18发布
2020-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高丝化妆品销售(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广州市科能化妆品科研有限公司、资生堂(中国)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建红、沈敏、刘德海、沈列、郑颖。
化妆用具 粉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用具粉扑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与化妆品配套使用的粉扑产品,包括海绵型和非海绵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绵型粉扑 sponge-likepowderpuff
由PVA(聚乙烯醇)、PU(聚氨酯)、乳胶等多孔弹性材料经过相应或特定工艺制成的,具有一定形
状的,用于涂抹化妆品的粉扑产品。
3.2
非海绵型粉扑 nonsponge-likepowderpuff
由棉布、毛绒、丝绒等材质,配有丝带、绸带、缎带、皮革等材质,和(或)内衬海绵等,经过防霉抗菌、缝制等相应或特定工艺制成的,具有一定形状的,用于涂抹化妆品的粉扑产品。
4 分类
根据产品材质不同可分为海绵型粉扑和非海绵型粉扑。
5 要求
5.1 原材料要求
原材料应安全,不得与直接接触的化妆品发生化学反应,不得迁移或释放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
5.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5.3 性能指标
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5.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微生物指标
a 仅当有可能为眼部、口唇、儿童使用时。
5.5 包装外观
应符合QB/T 1685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6.1.1 外观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6.1.2 气味
取试样在室温下用嗅觉进行鉴别。
6.2 性能指标
6.2.1 尺寸
任取5块粉扑,用直尺分别测其长度、宽度、厚度,量准至1mm,在设计图纸公差范围内。
6.2.2 挤压强度
任取一粉扑,放在清洁常温的水中,浸泡5min,然后取出粉扑,用手挤压后应无破损。
6.2.3 黏合强度
任取一粉扑,放在清洁的40℃温水中,浸泡5min,然后取出粉扑,粉扑黏合处应无破损。
6.2.4 脱落试验
6.2.4.1 试验材料
3M1)透明普通胶带,规格:48mm×50m。
1) 3M透明普通胶带是适合的市售产品的实例。给出这一信息是为了方便本标准的使用者,并不表示对该产品的认可。如果其他等效产品具有相同的效果,则可使用这些等效产品。
6.2.4.2 试验方法
将胶带与粉扑使用面贴合,快速剥离3次,确认是否有整块脱落情况。
6.3 微生物指标
称取5g粉扑,放入45g的生理盐水中,使用玻璃棒按压10次并浸泡5min,然后取出粉扑,对已
浸泡过的生理盐水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6.4 包装外观
按QB/T 1685执行。
7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执行。其中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为型式检验项目。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销售包装的标志
销售包装应至少有如下标志:
a) 产品名称;
b) 责任者名称、地址;
c) 产品执行标准号(单独销售的产品);
d) 保质期;
e)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根据产品特点需要时,应标注的安全警告用语;
f) 合格标记。
8.2 销售包装的要求
8.2.1 所采用的材料应安全,不应对人体造成伤害。
8.2.2 印刷的图案和字迹应整洁、清晰、不易脱落,色泽均匀一致。
8.2.3 标志粘贴端正、完整、牢固。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时应轻装轻卸,按箱子箭头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离地、离墙至少10cm,离顶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8.5 保质期
在符合8.3和8.4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
包装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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