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2810-2008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Rules of the inspection
ICS 71.100.30
Y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810-2008
烟花爆竹 检验规程
2008-12-30发布
2009-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烟花爆竹检测中心、浏阳市强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爱喜、张光辉、江资成、欧杨、江放明、王伏秋。
GB/T 22810-2008
烟花爆竹 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检验的抽样、检验、结果评定与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成品和散装成品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GB 11652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T 21242 烟花爆竹 禁限用药剂定性检测方法
GB/T 22809 烟花爆竹 安全性能检测规程
GB 24426 烟花爆竹 标识
SN/T 0306.4 出口烟花爆竹 检验规程 第4部分:安全性检验
3 术语和定义及符号
GB 10631和GB/T 10632确立的术语和定义及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4 抽样
4.1 批的组成
应按照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组批原则进行组批,对批进行抽样。
4.2 确定样本量
按GB/T 10632的规定执行。
4.3 抽样方法
按申报的品名、含量、箱数等与实际堆存产品的情况,核对相符后抽样。
4.3.1 一般要求
分“段”随机抽取以箱为单位的样品,从已抽出的样品箱中,逐箱开启。先以“层”或“包(盒)”等单位,分“层”或“包(盒)”随机抽取规定的包或盒样本;再从“包”或“盒”中,以个(支)为单位随机抽样,组成规定的样本量。
4.3.2 特殊要求
4.3.2.1 小型摩擦类产品抽样方法
内包装上写有使用说明的小型摩擦类产品,从已抽取的各箱样品中,以内包装(小盒或小袋等)为单位随机平均地抽取样品,组成规定的样本量。
4.3.2.2 爆竹类产品抽样方法
先按4.3.1的规定,分“段”分“层”或“包(盒)”抽样。
单个炮竹(大、中炮),以个(支)为单位,从“包”或“盒”中随机平均抽样,组成规定的样本量;单个爆竹(小炮)按4.3.2.1的规定抽样。
GB/T 22810-2008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Rules of the inspection
ICS 71.100.30
Y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810-2008
烟花爆竹 检验规程
2008-12-30发布
2009-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烟花爆竹检测中心、浏阳市强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爱喜、张光辉、江资成、欧杨、江放明、王伏秋。
GB/T 22810-2008
烟花爆竹 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检验的抽样、检验、结果评定与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成品和散装成品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GB 11652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T 21242 烟花爆竹 禁限用药剂定性检测方法
GB/T 22809 烟花爆竹 安全性能检测规程
GB 24426 烟花爆竹 标识
SN/T 0306.4 出口烟花爆竹 检验规程 第4部分:安全性检验
3 术语和定义及符号
GB 10631和GB/T 10632确立的术语和定义及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4 抽样
4.1 批的组成
应按照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组批原则进行组批,对批进行抽样。
4.2 确定样本量
按GB/T 10632的规定执行。
4.3 抽样方法
按申报的品名、含量、箱数等与实际堆存产品的情况,核对相符后抽样。
4.3.1 一般要求
分“段”随机抽取以箱为单位的样品,从已抽出的样品箱中,逐箱开启。先以“层”或“包(盒)”等单位,分“层”或“包(盒)”随机抽取规定的包或盒样本;再从“包”或“盒”中,以个(支)为单位随机抽样,组成规定的样本量。
4.3.2 特殊要求
4.3.2.1 小型摩擦类产品抽样方法
内包装上写有使用说明的小型摩擦类产品,从已抽取的各箱样品中,以内包装(小盒或小袋等)为单位随机平均地抽取样品,组成规定的样本量。
4.3.2.2 爆竹类产品抽样方法
先按4.3.1的规定,分“段”分“层”或“包(盒)”抽样。
单个炮竹(大、中炮),以个(支)为单位,从“包”或“盒”中随机平均抽样,组成规定的样本量;单个爆竹(小炮)按4.3.2.1的规定抽样。
GB/T 2281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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