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269.2-2011
Cigars.Part 2: Mark
ICS 65.160
X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部分代替GB 15269-1994
雪茄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
2011-06-16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部分的4.1.1、4.1.2、4.1.3、4.1.4、4.1.6、4.1.7、4.1.9、4.2.1、4.2.4、4.2.5、4.2.7和4.3为强
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GB 15269《雪茄烟》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产品分类和抽样技术要求;
---第2部分:包装标识;
---第3部分:产品包装、卷制及贮运技术要求;
---第4部分:感官技术要求。
本部分为GB 15269的第2部分。
本部分部分代替GB 15269-1994。
本部分与GB 15269-1994的相关部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要求;
---增加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试验方法;
---增加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检验分类;
---增加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检验规则。
本部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司、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川渝中烟工业公司、北京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辜菊水、李栋、夏永峰、周斌、王以慧、陈再根、曾代龙、杨京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269-1994。
雪茄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
1 范围
GB 15269的本部分规定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雪茄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1526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ISO 780:1997,MOD)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12904 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 12904-2008,ISO/IEC 15420:2000,NEQ)
GB/T 15269.1-2010 雪茄烟 第1部分:产品分类和抽样技术要求
GB/T 22838.1 卷烟和滤棒物理性能的测定 第1部分:卷烟包装和标识
YC/T 200 卷烟名称编制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5269的本部分。
3.1
警句 warnings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吸烟有害健康”等中英文句子。
3.2
包装标识 mark
包装体上标注的产品标识,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形式表示。
4 要求
4.1 通用条件
4.1.1 雪茄烟包装体上应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4.1.2 包装标识所用的文字应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包装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面积较大的包装体上的字体高度宜适当放大。
4.1.3 雪茄烟包装体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即“雪茄烟”或者“雪茄”)和数量(以支计)。
4.1.4 雪茄烟包装体上应注明省(市)名和企业名称或直接注明企业名称。
4.1.4.1 生产企业的名称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的名称。
4.1.4.2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合作生产的雪茄烟产品包装上,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
4.1.4.3 进口雪茄烟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但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以及代理商或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4.1.5 获得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志的产品,可以在有效期内标注质量标志。
4.1.6 雪茄烟包装体上应标注符合GB 12904规定的EAN-13商品条码。
4.1.7 雪茄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应使用如下用语:
---“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功效说明用语;
---“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品质说明用语;
---“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
---“御品”、“贡品”等用语。
4.1.8 雪茄烟包装体上宜标注雪茄烟加工方式和型号。
4.1.9 进口雪茄烟应标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1)。
4.1.10 各类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4.2 箱
箱体上除应标注4.1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以下内容。
4.2.1 警句,即“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4.2.2 箱体规格,标识为(长×宽×高)mm或长mm×宽mm×高mm。
4.2.3 烟支规格,标识为烟支长度mm×周长mm;带嘴雪茄烟的长度为含嘴烟支总长。
4.2.4 符合YC/T 200要求的雪茄烟名称、符合4.1.4规定的企业的地址。
4.2.5 生产日期,当多种雪茄烟产品混装一箱时,生产日期以最早生产的雪茄烟的生产日期为准。
4.2.6 符合GB/T 191、GB/T 6388规定的商品储运安全标志。
4.2.7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雪茄烟,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4.3 条、盒包装体上除应标注4.1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警句。
4.3.1 条、盒包装体上标注的警句,内容应是如下两组警句中的一组:
第一组:吸烟有害健康
SMOKINGISHARMFULTOYOURHEALTH
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QUITSMOKINGREDUCESHEALTHRISK
第二组:吸烟有害健康
SMOKINGISHARMFULTOYOURHEALTH
尽早戒烟有益健康
QUITSMOKINGEARLYISGOODFORYOURHEALTH
4.3.2 警句应位于条、盒包装正面和背面,正面使用中文警句,背面使用对应英文警句;盒包装警句应位于其所在面下部,条包装警句应位于其所在面右侧;采用木质条、盒等形式包装的,可只在条、盒包装正面下部或右侧标注任一组中英文警句。
4.3.3 警句区域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底色(纹)可采用原商标的底色(纹),但须用与
底色(纹)有一定颜色差异的直线或框将警句区域清晰划出。商标主图案和其他标识不应进入警语区域内,经过淡化处理的、不影响警句区域效果的可例外。
4.3.4 警句中文字体采用黑体字,英文采用ArialNarrow字体;警句字体高度不应小于2.0mm,英文
不应大于相应汉字。
4.3.5 警句应轮换使用。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商品条码的雪茄烟,其条、盒每年应轮换或同时使用4.3.1规定的两组警句。
4.4 支包装体上可以不标注或者只标注部分包装标识,但标注的标识应清晰完整。
1) 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进口寄售香烟条包、小包印刷字样规定的通知》(国烟专〔1992〕第33号)等有关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将按照GB/T 15269.1-2010中5.2要求抽取的箱和条直接作为试料;从GB/T 15269.1-2010
中6.1.3.1制备的试样中随机抽取5盒(支)作为试料,如盒包装试样数量小于或等于5盒,则试样即
试料。
5.2 按GB/T 22838.1进行试验。支包装体使用钢板尺及目测法对试样进行试验。
6 检验分类
雪茄烟包装标识指标分为 A、B两类,本部分4.1.1、4.1.2、4.1.3、4.1.4、4.1.6、4.1.7、4.1.9、
4.2.1、4.2.4、4.2.5、4.2.7和4.3为A类,其他为B类。
雪茄烟型式检验应包括所有项目;出厂检验根据企业质量控制要求自行确定检测内容,但为保证产品质量,至少应对所有A类指标进行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根据有关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求设定,一般应包括所有A类指标。
7 检验规则
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中,出现任何一个A类指标不符合,或者三个以上(含三个)B类指标不符合,
则判该批雪茄烟不合格。多个包装体上出现同一种质量缺陷,计作一项。
参 考 文 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进口寄售香烟条包、小包印刷字样规定的通知(国烟专[1992]
第33号)
1102-2.96251
Cigars.Part 2: Mark
ICS 65.160
X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部分代替GB 15269-1994
雪茄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
2011-06-16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部分的4.1.1、4.1.2、4.1.3、4.1.4、4.1.6、4.1.7、4.1.9、4.2.1、4.2.4、4.2.5、4.2.7和4.3为强
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GB 15269《雪茄烟》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产品分类和抽样技术要求;
---第2部分:包装标识;
---第3部分:产品包装、卷制及贮运技术要求;
---第4部分:感官技术要求。
本部分为GB 15269的第2部分。
本部分部分代替GB 15269-1994。
本部分与GB 15269-1994的相关部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要求;
---增加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试验方法;
---增加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检验分类;
---增加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检验规则。
本部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司、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川渝中烟工业公司、北京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辜菊水、李栋、夏永峰、周斌、王以慧、陈再根、曾代龙、杨京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269-1994。
雪茄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
1 范围
GB 15269的本部分规定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雪茄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1526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ISO 780:1997,MOD)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12904 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 12904-2008,ISO/IEC 15420:2000,NEQ)
GB/T 15269.1-2010 雪茄烟 第1部分:产品分类和抽样技术要求
GB/T 22838.1 卷烟和滤棒物理性能的测定 第1部分:卷烟包装和标识
YC/T 200 卷烟名称编制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5269的本部分。
3.1
警句 warnings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吸烟有害健康”等中英文句子。
3.2
包装标识 mark
包装体上标注的产品标识,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形式表示。
4 要求
4.1 通用条件
4.1.1 雪茄烟包装体上应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4.1.2 包装标识所用的文字应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包装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面积较大的包装体上的字体高度宜适当放大。
4.1.3 雪茄烟包装体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即“雪茄烟”或者“雪茄”)和数量(以支计)。
4.1.4 雪茄烟包装体上应注明省(市)名和企业名称或直接注明企业名称。
4.1.4.1 生产企业的名称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的名称。
4.1.4.2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合作生产的雪茄烟产品包装上,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
4.1.4.3 进口雪茄烟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但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以及代理商或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4.1.5 获得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志的产品,可以在有效期内标注质量标志。
4.1.6 雪茄烟包装体上应标注符合GB 12904规定的EAN-13商品条码。
4.1.7 雪茄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应使用如下用语:
---“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功效说明用语;
---“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品质说明用语;
---“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
---“御品”、“贡品”等用语。
4.1.8 雪茄烟包装体上宜标注雪茄烟加工方式和型号。
4.1.9 进口雪茄烟应标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1)。
4.1.10 各类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4.2 箱
箱体上除应标注4.1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以下内容。
4.2.1 警句,即“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4.2.2 箱体规格,标识为(长×宽×高)mm或长mm×宽mm×高mm。
4.2.3 烟支规格,标识为烟支长度mm×周长mm;带嘴雪茄烟的长度为含嘴烟支总长。
4.2.4 符合YC/T 200要求的雪茄烟名称、符合4.1.4规定的企业的地址。
4.2.5 生产日期,当多种雪茄烟产品混装一箱时,生产日期以最早生产的雪茄烟的生产日期为准。
4.2.6 符合GB/T 191、GB/T 6388规定的商品储运安全标志。
4.2.7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雪茄烟,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4.3 条、盒包装体上除应标注4.1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警句。
4.3.1 条、盒包装体上标注的警句,内容应是如下两组警句中的一组:
第一组:吸烟有害健康
SMOKINGISHARMFULTOYOURHEALTH
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QUITSMOKINGREDUCESHEALTHRISK
第二组:吸烟有害健康
SMOKINGISHARMFULTOYOURHEALTH
尽早戒烟有益健康
QUITSMOKINGEARLYISGOODFORYOURHEALTH
4.3.2 警句应位于条、盒包装正面和背面,正面使用中文警句,背面使用对应英文警句;盒包装警句应位于其所在面下部,条包装警句应位于其所在面右侧;采用木质条、盒等形式包装的,可只在条、盒包装正面下部或右侧标注任一组中英文警句。
4.3.3 警句区域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底色(纹)可采用原商标的底色(纹),但须用与
底色(纹)有一定颜色差异的直线或框将警句区域清晰划出。商标主图案和其他标识不应进入警语区域内,经过淡化处理的、不影响警句区域效果的可例外。
4.3.4 警句中文字体采用黑体字,英文采用ArialNarrow字体;警句字体高度不应小于2.0mm,英文
不应大于相应汉字。
4.3.5 警句应轮换使用。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商品条码的雪茄烟,其条、盒每年应轮换或同时使用4.3.1规定的两组警句。
4.4 支包装体上可以不标注或者只标注部分包装标识,但标注的标识应清晰完整。
1) 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进口寄售香烟条包、小包印刷字样规定的通知》(国烟专〔1992〕第33号)等有关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将按照GB/T 15269.1-2010中5.2要求抽取的箱和条直接作为试料;从GB/T 15269.1-2010
中6.1.3.1制备的试样中随机抽取5盒(支)作为试料,如盒包装试样数量小于或等于5盒,则试样即
试料。
5.2 按GB/T 22838.1进行试验。支包装体使用钢板尺及目测法对试样进行试验。
6 检验分类
雪茄烟包装标识指标分为 A、B两类,本部分4.1.1、4.1.2、4.1.3、4.1.4、4.1.6、4.1.7、4.1.9、
4.2.1、4.2.4、4.2.5、4.2.7和4.3为A类,其他为B类。
雪茄烟型式检验应包括所有项目;出厂检验根据企业质量控制要求自行确定检测内容,但为保证产品质量,至少应对所有A类指标进行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根据有关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求设定,一般应包括所有A类指标。
7 检验规则
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中,出现任何一个A类指标不符合,或者三个以上(含三个)B类指标不符合,
则判该批雪茄烟不合格。多个包装体上出现同一种质量缺陷,计作一项。
参 考 文 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进口寄售香烟条包、小包印刷字样规定的通知(国烟专[1992]
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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