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908-2019:
(Forged steel bar size, shape, weight and tolerance)
ICS 77.140.60
H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908-2008
锻制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2019-06-04发布
2020-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908-2008《锻制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与GB/T 908-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圆钢最大公称直径由400mm 增加至1000mm,方钢最大公称边长由400mm 增加至
1000mm,并相应增加规定了尺寸允许偏差(见表1,2008年版表1);
---扁钢最大公称厚度由160mm增加至800mm,最大公称宽度由300mm增加至1500mm,并
相应增加规定了尺寸允许偏差(见表2,2008年版表2);
---增加了磨光圆钢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的规定(见表1);
---增加了机加工钢棒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的规定(见表3);
---加严了钢棒弯曲度的规定(见4.4,2008年版2.5);
---增加了钢棒两端锯切交货要求和切斜度的规定(见表6);
---删除了标记示例(见2008年版第4章)。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北特钢集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西王特钢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谷强、于宗洋、王玉婕、张庆生、陈庆新、刘宝石、李文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08-1972、GB/T 908-1987、GB/T 908-2008;
---GB/T 16761-1997。
锻制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锻制钢棒(圆钢、方钢、扁钢)的截面形状、截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长度及允许偏差、外形等。
本标准适用于直径为40mm~1000mm的锻制圆钢,边长为40mm~1000mm的锻制方钢,以
及厚度为20mm~800mm、宽度为40mm~1500mm的扁钢。
2 分类
锻制钢棒按交货的表面状态分为以下三类:
a) 热锻钢棒:俗称黑皮,以原始表面(或经酸洗、喷砂处理)交货的棒材。
b) 磨光钢棒:表面经磨削加工处理,以金属光泽表面交货的圆形棒材。
c) 机加工钢棒:表面经车铣削加工处理,以金属光泽表面交货的棒材。
3 截面形状
3.1 锻制圆钢和方钢的截面形状见图1。
图1 锻制圆钢、方钢的截面图
3.2 锻制扁钢的截面形状见图2。
图2 锻制扁钢的截面图
4 截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
4.1 尺寸及重量
4.1.1 锻制圆钢、方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附录A表A.1的规定。
4.1.2 锻制扁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表A.2的规定。
4.1.3 超出表A.1、表A.2规定公称尺寸范围的锻制钢棒理论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1.4 锻制钢棒一般按实际重量交货。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4.2 尺寸允许偏差
4.2.1 热锻钢棒
4.2.1.1 热锻圆钢和方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组别应在相应产品标准或订货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第2组允许偏差执行。
表1 热锻圆钢、方钢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4.2.1.2 热锻扁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组别应在相应产品标准或订货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第2组允许偏差执行。
表2 热锻扁钢尺寸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4.2.1.3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供应完全正偏差的热锻钢棒,其允许偏差应为表1或表2中相应组别和规格的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
4.2.1.4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表1及表2中未列入的中间尺寸或超出表1及表2
规定的最大公称尺寸的热锻钢棒。对于超出表1及表2规定的最大公称尺寸热锻钢棒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2 磨光钢棒
4.2.2.1 公称直径为40mm~200mm的磨光圆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公称直径大于
200mm~600mm的磨光圆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组别应在相应产品标准或订货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第2组允许偏差执行。
表3 磨光圆钢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4.2.2.2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供应完全正偏差的磨光圆钢,其允许偏差应为表1或表3中相应组别和规格的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
4.2.2.3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表1及表3中未列入的中间尺寸或超出表3规定的最大公称尺寸的磨光圆钢。对于超出表3规定的最大公称尺寸磨光圆钢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3 机加工钢棒
机加工钢棒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按其他公称尺寸允许偏差交货。
表4 机加工钢棒尺寸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4.3 长度及允许偏差
4.3.1 锻制钢棒通常交货长度应不小于1500mm。
4.3.2 长度不小于1000mm的短尺锻制钢棒允许交货,但其重量不得超过该批交货总重量的10%。
4.3.3 按定尺、倍尺长度交货时,其长度允许偏差为+80 0 mm。
4.4 外形
4.4.1 热锻钢棒
4.4.1.1 热锻圆钢
4.4.1.1.1 热锻圆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4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4.4.1.1.2 热锻圆钢在同一截面的直径差应不大于公称直径公差的0.7倍。
4.4.1.2 热锻方钢
4.4.1.2.1 热锻方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4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4.4.1.2.2 热锻方钢在同一截面的对角线差应不大于公称边长公差的0.7倍。
4.4.1.2.3 热锻方钢准许稍带圆角,但其相对圆角之间距离(对角线)应不小于公称边长的1.3倍。
4.4.1.2.4 热锻方钢不应有显著的扭转。
4.4.1.3 热锻扁钢
4.4.1.3.1 热锻扁钢的平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4mm,总平面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4.4.1.3.2 热锻扁钢的侧面弯曲度(镰刀弯)每米应不大于4mm,总侧面弯曲度(镰刀弯)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4.4.1.3.3 热锻扁钢准许稍带圆角,但在同一截面上两对角线长度差应不大于其公称宽度公差。
4.4.1.3.4 热锻扁钢不应有显著的扭转。
4.4.2 磨光钢棒
4.4.2.1 磨光圆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4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4.4.2.2 磨光圆钢在同一截面的直径差应不大于公称直径公差的0.7倍。
4.4.3 机加工钢棒
4.4.3.1 圆钢及方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2.5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25%。
4.4.3.2 扁钢平面弯曲度及侧面弯曲度(镰刀弯)均应每米不大于2.5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25%。
4.4.3.3 方钢和扁钢的圆角半径均应不大于2.0mm。
4.4.3.4 方钢和扁钢不得有显著的扭转。
4.4.3.5 方钢和扁钢除两端面外,其他相邻平面的角度公差应不大于2°。
4.4.4 端面切斜度
4.4.4.1 锻制钢棒两端面应锯切交货。
4.4.4.2 锻制钢棒端面切斜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锻制钢棒端面切斜度 单位为毫米
A.1 公称直径或边长为40mm~400mm圆钢、方钢尺寸及理论重量见表A.1。
A.2 公称厚度为20mm~160mm、公称宽度为40mm~300mm的扁钢尺寸及理论重量见表A.2。
表A.1 公称直径或边长为40mm~400mm圆钢、方钢尺寸及理论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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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908-2008《锻制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与GB/T 908-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圆钢最大公称直径由400mm 增加至1000mm,方钢最大公称边长由400mm 增加至
1000mm,并相应增加规定了尺寸允许偏差(见表1,2008年版表1);
---扁钢最大公称厚度由160mm增加至800mm,最大公称宽度由300mm增加至1500mm,并
相应增加规定了尺寸允许偏差(见表2,2008年版表2);
---增加了磨光圆钢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的规定(见表1);
---增加了机加工钢棒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的规定(见表3);
---加严了钢棒弯曲度的规定(见4.4,2008年版2.5);
---增加了钢棒两端锯切交货要求和切斜度的规定(见表6);
---删除了标记示例(见2008年版第4章)。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北特钢集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西王特钢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谷强、于宗洋、王玉婕、张庆生、陈庆新、刘宝石、李文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08-1972、GB/T 908-1987、GB/T 908-2008;
---GB/T 16761-1997。
锻制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锻制钢棒(圆钢、方钢、扁钢)的截面形状、截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长度及允许偏差、外形等。
本标准适用于直径为40mm~1000mm的锻制圆钢,边长为40mm~1000mm的锻制方钢,以
及厚度为20mm~800mm、宽度为40mm~1500mm的扁钢。
2 分类
锻制钢棒按交货的表面状态分为以下三类:
a) 热锻钢棒:俗称黑皮,以原始表面(或经酸洗、喷砂处理)交货的棒材。
b) 磨光钢棒:表面经磨削加工处理,以金属光泽表面交货的圆形棒材。
c) 机加工钢棒:表面经车铣削加工处理,以金属光泽表面交货的棒材。
3 截面形状
3.1 锻制圆钢和方钢的截面形状见图1。
图1 锻制圆钢、方钢的截面图
3.2 锻制扁钢的截面形状见图2。
图2 锻制扁钢的截面图
4 截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
4.1 尺寸及重量
4.1.1 锻制圆钢、方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附录A表A.1的规定。
4.1.2 锻制扁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表A.2的规定。
4.1.3 超出表A.1、表A.2规定公称尺寸范围的锻制钢棒理论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1.4 锻制钢棒一般按实际重量交货。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4.2 尺寸允许偏差
4.2.1 热锻钢棒
4.2.1.1 热锻圆钢和方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组别应在相应产品标准或订货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第2组允许偏差执行。
表1 热锻圆钢、方钢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4.2.1.2 热锻扁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组别应在相应产品标准或订货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第2组允许偏差执行。
表2 热锻扁钢尺寸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4.2.1.3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供应完全正偏差的热锻钢棒,其允许偏差应为表1或表2中相应组别和规格的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
4.2.1.4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表1及表2中未列入的中间尺寸或超出表1及表2
规定的最大公称尺寸的热锻钢棒。对于超出表1及表2规定的最大公称尺寸热锻钢棒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2 磨光钢棒
4.2.2.1 公称直径为40mm~200mm的磨光圆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公称直径大于
200mm~600mm的磨光圆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组别应在相应产品标准或订货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第2组允许偏差执行。
表3 磨光圆钢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4.2.2.2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供应完全正偏差的磨光圆钢,其允许偏差应为表1或表3中相应组别和规格的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
4.2.2.3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表1及表3中未列入的中间尺寸或超出表3规定的最大公称尺寸的磨光圆钢。对于超出表3规定的最大公称尺寸磨光圆钢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3 机加工钢棒
机加工钢棒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按其他公称尺寸允许偏差交货。
表4 机加工钢棒尺寸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4.3 长度及允许偏差
4.3.1 锻制钢棒通常交货长度应不小于1500mm。
4.3.2 长度不小于1000mm的短尺锻制钢棒允许交货,但其重量不得超过该批交货总重量的10%。
4.3.3 按定尺、倍尺长度交货时,其长度允许偏差为+80 0 mm。
4.4 外形
4.4.1 热锻钢棒
4.4.1.1 热锻圆钢
4.4.1.1.1 热锻圆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4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4.4.1.1.2 热锻圆钢在同一截面的直径差应不大于公称直径公差的0.7倍。
4.4.1.2 热锻方钢
4.4.1.2.1 热锻方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4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4.4.1.2.2 热锻方钢在同一截面的对角线差应不大于公称边长公差的0.7倍。
4.4.1.2.3 热锻方钢准许稍带圆角,但其相对圆角之间距离(对角线)应不小于公称边长的1.3倍。
4.4.1.2.4 热锻方钢不应有显著的扭转。
4.4.1.3 热锻扁钢
4.4.1.3.1 热锻扁钢的平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4mm,总平面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4.4.1.3.2 热锻扁钢的侧面弯曲度(镰刀弯)每米应不大于4mm,总侧面弯曲度(镰刀弯)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4.4.1.3.3 热锻扁钢准许稍带圆角,但在同一截面上两对角线长度差应不大于其公称宽度公差。
4.4.1.3.4 热锻扁钢不应有显著的扭转。
4.4.2 磨光钢棒
4.4.2.1 磨光圆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4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4.4.2.2 磨光圆钢在同一截面的直径差应不大于公称直径公差的0.7倍。
4.4.3 机加工钢棒
4.4.3.1 圆钢及方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2.5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25%。
4.4.3.2 扁钢平面弯曲度及侧面弯曲度(镰刀弯)均应每米不大于2.5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25%。
4.4.3.3 方钢和扁钢的圆角半径均应不大于2.0mm。
4.4.3.4 方钢和扁钢不得有显著的扭转。
4.4.3.5 方钢和扁钢除两端面外,其他相邻平面的角度公差应不大于2°。
4.4.4 端面切斜度
4.4.4.1 锻制钢棒两端面应锯切交货。
4.4.4.2 锻制钢棒端面切斜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锻制钢棒端面切斜度 单位为毫米
A.1 公称直径或边长为40mm~400mm圆钢、方钢尺寸及理论重量见表A.1。
A.2 公称厚度为20mm~160mm、公称宽度为40mm~300mm的扁钢尺寸及理论重量见表A.2。
表A.1 公称直径或边长为40mm~400mm圆钢、方钢尺寸及理论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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