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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097-2016

GB 15097-2016
Measure method for emission pollutant of exhaust gas of marine diesel eng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5097-2008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发布稿)
2016-08-22发布
2018-07-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I目次
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型式检验和检验信息公开4
5 技术要求和试验.4
6 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规定..7
7 生产一致性检查..7
8 船机标签..8
9 确定船机系族的参数9
10 源机的选择10
11 标准的实施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型式检验相关信息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试验规程.2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气体和颗粒物取样系统.4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基准柴油的技术要求..6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船机净功率测试所需安装的装备和辅件66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型式检验结果68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生产一致性71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船机大修的要求 72
附录 I(资料性附录) 缩写、符号及单位.75
附录 J(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7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大
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双燃料)发动机(以下简称:
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主要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截止到修订版2004/26/EC)《关于协
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的有关船机的技术内容;第二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参照美国EPA法规40 CFR PART 1042《压燃式船用发动机排放控制》中的相关规定,对船舶和船机大修后的要求参照美国EPA法规40 CFRPART 94《压燃式船用发动机排放控制》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和附录 H 为规范性
附录,附录 I和附录 J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淄博柴油机总公司、潍柴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年 5月 11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年 7月 1日实施。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船用柴油机排气排放污染物测量方
法》(GB/T 15097-2008)自 2019年 7月 1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一、二阶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
(以下简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
于37kW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包括主机和辅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装用的应急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
或装置上的船机。
第 3 类船机执行 GD 01的要求。
额定净功率不超过 37kW 的船机执行 GB 20891 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252 普通柴油
GB 2089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6072.3-2008 往复式内燃机 性能 第 3 部分:试验测量
GB/T 6379.2-2004 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第2部分:确定标准测量方法
重复性与再现性的基本方法
GB/T 21404 -2008 内燃机 发动机功率的确定和测量方法 一般要求
GD 01 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内河船 inland vessel
在江河、湖泊航行的船。
3.2
沿海船 coaster vessel
在沿海各港口之间航行的船。
3.3
江海直达船 river-sea ship
在沿海水域和江河航道航行的船。
3.4
2海峡[渡]船 channel ship
在海峡两岸或岛屿间水域航行的船。
3.5
渔业船舶 fishing ship
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
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业油船、渔业供应船,渔业指导船、渔业科研调查船、渔业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渔业拖轮、渔业交通船、渔业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3.6
第 1 类船机 category 1 marine engine
额定净功率大于或等于 37kW 并且单缸排量小于 5L 的船机。
3.7
第 2 类船机 category 2 marine engine
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5L 且小于 30L 的船机。
3.8
第 3 类船机 category 3 marine engine
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30L 的船机。
3.9
双燃料船机 dual fuel marine engine
指既可以燃烧气体燃料,又可以燃烧燃油,或者同时燃烧燃油和气体燃料的船机。
3.10
型式检验 type test
指船舶发动机的一种机型在设计完成后,对试制出来的新产品进行的定型试验,以验
证产品能否满足本标准技术要求的检验。
3.11
船机机型 marine engine type
在附件AA中列出的船机基本特性参数无差异的同一类船机。
3.12
船机系族 marine engine family
制造厂按附件AB规定所设计的一组具有类似的排气排放特性的船机,同一系族中所有船机
都必须满足相应的排放限值。
3.13
源机 parent engine
从船机系族中选出的,能代表这一船机系族排放特性的船机。
3.14
排气污染物 exhaust pollutants
船机排气管排出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
3.15
3气态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HC)
以C1当量表示,氮氧化物(NOx)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3.16
颗粒物 (PM)particulate matter
按附录B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温度不超过325K(52℃)的稀释排气中,由规定的过滤介
质收集到的排气中所有物质。
3.17
净功率 net power
在试验台架上,按照 GB/T 21404 -2008 规定的净功率测量方法,当发动机装有附录 E要求
的发动机净功率试验所需装用设备和辅助装置时,在曲轴末端或其相当零件处所测得的功率。
3.18
额定净功率 rated net power
指船机铭牌及技术文件中标明的最大持续输出功率。
3.19
额定转速 rated speed
指船机铭牌及技术文件中标明的在额定功率输出时的转速。
3.20
负荷百分比 percent load
在船机某一转速下可得到的最大扭矩的百分数。
3.21
中间转速 intermediate speed
设计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船机,按全负荷扭矩曲线运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速:
- 如果标定的最大扭矩转速在额定转速的 60-75%之间,则中间转速取标定的最大扭矩转
速;
- 如果标定的最大扭矩转速低于额定转速的 60%,则中间转速取额定转速的 60%;
- 如果标定的最大扭矩转速高于额定转速的 75%,则中间转速取额定转速的 75%。
3.22
有效寿命 useful life
本标准第 5.2.3 条规定的,保证船机的排放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转并符合有关气态污染物和
颗粒物排放限值,且已在型式检验时给予确认的使用时间。
3.23
船机大修 rebuilding marine engine
对船机或船机系统的一部分进行拆卸、检查和/或零部件替换,重新组装船机或船机系统,
提高船机的寿命。
3.24
应急船机 emergency marine engine
4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船机。
4 型式检验和检验信息公开
4.1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船机机型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4.2 信息公开要求
4.2.1 船机制造企业或授权的代理人应按本标准附录 A、附录 F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涉及企业
机密的相关内容,可仅向主管部门公开。
4.3 型式检验的样机和试验用燃料
4.3.1 应向负责进行型式检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台符合附录 A所描述的“船机机型”(或“源
机”)特性的船机,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
负责进行型式检验的检测机构也可以在船机制造企业,对提交申请的船机完成本标准规定
的检验内容。
如果主管部门认为申请者提供的源机不能完全代表附件 AB 中定义的发动机系族,应由制造
企业提供另一台源机,进行型式检验。
4.3.2型式检验使用燃料规定如下:
4.3.2.1 对于使用普通柴油的船机,应使用附录 D规定的基准柴油。
4.3.2.2对于使用其他燃料的船机,应使用制造企业型式检验燃料类型的市售燃料。
4.3.2.3 对于可以使用一种以上燃料(非混合燃料)的船机,应用每类燃料分别进行试验,且测
试结果均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4.3.2.4 对于可以使用多种混合燃料的船机,应选用会造成排放最恶劣状态的混合燃料进行试
验,且测试结果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4.4 型式检验的豁免
对于出口、展览、救援、应急、匹配试验等特殊用途的船机,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免
予型式检验。向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应包括:型号、功率、生产厂、用途、所达到的排放标准阶段、数量和生产日期等内容。
5 技术要求和试验
5.1 总则
制造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确保船机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排放控
制系统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符合本标准要求。
未经型式检验不得对制造厂采取的污染控制技术措施或装置(如:燃油系统、电子控制系
统或后处理系统等)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排放的改造。
5.2 排气污染物的规定
5.2.1 试验规程及取样系统
船机排气污染物的测量与取样规程按附录 B附件 BA 的规定进行,试验循环按附录 B中表
B.1、或表 B.2、或表 B.3、或表 B.4、或表 B.5的规定进行。
船机的排气污染物应使用附录 C 描述的系统测定。
如果其他系统或分析仪经认可能得到以下和附录 C规定的测试系统等效的结果,也可使用:
- 在原始排气中测量气态污染物所应用的系统(见附录 C 图 C.1);
5- 在全流稀释系统中测量气态污染物所应用的系统(见附录 C 图 C.2);
- 在全流稀释系统中测量颗粒物,使用单滤纸(在整个试验循环中使用一对滤纸)方法或
多滤纸(每工况使用一对滤纸)方法取样所应用的系统(见附录 C 图 C.12)。
其他系统或分析仪与本标准的某一个或几个基准系统之间的等效性,应在至少七对样本的
相关性研究基础上加以确认。
判定等效性的准则定义为配对样本均值的一致性在±5%内。对于引入本标准的新系统,其
等效性应根据 GB/T 6379.2-2004 所述的再现性和重复性计算作为根据。
5.2.2限值
船机排气污染物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的比排
放量,乘以按照本标准附件 BD确定的劣化系数(安装排气后处理系统的船机),或加上按照本标准附件 BD 确定的劣化修正值(未安装排气后处理系统的船机),在第一阶段不得超过表 1中的限值,第二阶段不得超过表 2 中的限值。
表 1 船机排气污染物第一阶段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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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英文版--点击: GB/T 3880.3-2012 英文版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3部分:尺寸偏差 Wrought aluminium and aluminium alloy plates, sheets and strips for general engineering -- Part 3: Tolerances on forms and dimensions 1 范围 GB/T 3880的本部分规定了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的尺寸偏差。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带材。 2 分类及分级 2.1 铝或铝合金类别 铝及铝合金分为A、B两类,如表1所示。 3 要求 3.1 厚度偏差 3.1.1 冷轧板、带材的厚度偏差普通级应符合表3的规定,高精级应符合表4的规定。需要高精级时 应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普通级。 3.1.2 热轧板、带材的厚度偏差应符合表5规定。 3.2 宽度偏差 3.2.1 板材的宽度偏差 3.2.1.1 冷轧板材的宽度偏差 冷轧板材的宽度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需要高精级时,应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 注明,未注明时按普通级。当需方要求正、负对称偏差时,应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其允许偏差值为表6中数值的一半。 3.2.1.2 热轧板材的宽度偏差 切边供应的热轧板材,其板材的宽度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不切边供应的热轧板材,其板材的宽 度允许偏差为+150mm,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应供需双方商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需方要求的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宜与表7一致)。 3.3 长度偏差 3.3.1 冷轧板材的长度偏差 冷轧板材的长度偏差应符合表10的规定。需要高精级时,应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 中注明,未注明时按普通级。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应供需双方商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需方要求的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宜与表7一致)。 3.3.2 热轧板材的长度偏差 热轧板材的长度偏差应符合表11的规定。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应供需双方商定,并在订货单(或合 同)中注明(需方要求的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宜与表7一致)。 3.4 不平度 3.4.1 除O、F状态外,其他状态板材的不平度普通级应符合表12的规定,高精级应符合表...

GB/T 24533-2019

GB/T 24533-2019: 锂离子电池石墨类负极材料  Q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4533-2009 锂离子电池石墨类负极材料 2019-03-25发布 2020-0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4533-2009《锂离子电池石墨类负极材料》.本标准与GB/T 24533-2009相 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修改了锂离子电池石墨类负极材料定义,将定义中的“碳负极”修改为“石墨类负极”(见3.1); ---将“中间相类碳微球人造石墨”改为“中间相炭微球人造石墨”,将“针状焦类人造石墨”改为“针 状焦人造石墨”,将“石油焦类人造石墨”修改为“石油普焦人造石墨”,增加了复合石墨的解释 (见4.1.1); ---修改了部分锂离子电池石墨类负极材料等级,增加了石墨化度指标(见4.1.2); ---删除产品代号示例中的“AG-PAG-Ⅰ-18-340”(见2009年版的4.2); ---修改了典型产品技术指标内容,将“表3~表11”修改为“表3, 表4, 表5”(见5.2); ---水分测定修改为:按照附录B或GB/T 3521的规定进行测定(见6.3); ---比表面积测定修改为:按照GB/T 19587进行测定(见6.6); ---增加石墨取向性(参考性指标)测定方法,按照附录F的规定进行测定(见6.9); ---删除NO2-, PO43-的测定(见2009年版的6.12); ---修改了有机物含量测定方法(见6.17); ---修改了限用物质含量测定方法(见6.18); ---取样和制样修改为按照GB/T 1427规定进行(见7.1.1); ---删除“作为检验和保留的样品,至少保留500g以上”(见2009年版的7.1.4); ---出厂检验中增加首次放电比容量, 首次库仑效率,删除pH值(见7.2.1); ---删除型式检验中的“原材料批号”(见2009年版的7.2.2); ---删除了验收规则中“收货方有权按本标准对产品进行验收,有权拒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 品”(见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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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英文版--点击: GB/T 5223-2014 英文版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Steel wire for prestressing of concret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代号及标记、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用冷拉或消除应力的低松弛光圆、螺旋肋和刻痕钢丝,其中冷拉钢丝仅用于压力管道。依据设计和施工方法适宜先张法和后张法制造高效能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103 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1839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 GB/T 24238 预应力钢丝及钢绞线用热轧盘条 GB/T 24242.2 制丝用非合金钢盘条 第2部分:一般用途盘条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冷拉钢丝 盘条通过拔丝等减径工艺经冷加工而形成的产品,以盘卷供货的钢丝。 3.2 消除应力钢丝  按下述一次性连续处理方法之一生产的钢丝: ---钢丝在塑性变形下(轴应变)进行的短时热处理,得到的应是低松弛钢丝; ---钢丝通过矫直工序后在适当的温度下进行的短时热处理,得到的应是普通松弛钢丝。 3.3 松弛 在恒定长度下应力随时间而减小的现象。 3.4 螺旋肋钢丝  钢丝表面沿着长度方向上具有连续、规则的螺旋肋条(见图1)。 3.5 刻痕钢丝 钢丝表面沿着长度方向上具有规则间隔的压痕(见图2)。 4 分类、代号及标记 4.1 分类及代号 4.1.1 钢丝按加工状态分为冷拉钢丝和消除应力钢丝两类。 4.1.2 钢丝按外形分为光圆、螺旋肋、刻痕三种,其代号为: 4.2 标记 4.2.1 标记内容 按本标准交货的产品标记应包含下列内容: a) 预应力钢丝; b) 公称直径; c) 抗拉强度等级; d) 加工状态代号; e) 外形代号; f) 标准编号。 4.2.2 标记示例 ...

GB/T 28560-2012

GB/T 28560-2012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ships.Small vessels ICS 47.020.60 U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船舶电气设备 小船 2012-06-29发布 2012-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一般要求 6 5 配电系统 15 6 电压大于50V的交流系统的触电防护 17 7 过电流和故障电流的防护 17 8 不同时(需求)系数 19 9 电缆 20 10 电缆和电线的敷设和端头 24 11 试验 26 12 长度超过24m的船 2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岸电供电要求 30 参考文献 34 图A.1 与一个单相主电源的直接连接 31 图A.2 与船舶上有隔离变压器的单相主电源供电的直接连接 32 图A.3 与一个三相电源直接连接 32 图A.4 船舶有隔离变压器的三相主电源直接连接 33 图A.5 通过岸上隔离变压器与单相供电电源连接 33 表1 设计参数---温度 7 表2 角度偏离和运动 7 表3 小船供电系统的交流电压和频率 8 表4 符合IEC 60529要求的防护等级 11 表5 裸露汇流排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12 表6 计算最小通风的参考电流 13 表7 推荐单芯电缆连续工作的额定电流(环境温度45℃) 22 表8 各种环境温度的修正系数 23 表9 半小时和一小时工作的修正系数 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 60092-507:2008《船舶电气设备 第507篇 小船》。 与本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GB/T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 60529:2001,IDT) ---GB/T 10250 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GB/T 10250-2007,IEC 60533:1999,IDT) ---GB/T 10963.1 电气附件 家用和类似场所用过流保护断路器 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 器(GB...

GB/T 38046-2019

GB/T 38046-2019: Reflective vest for motor vehicle passengers ICS 03.220.20 T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乘员反光背心 2019-10-18发布 2020-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2 5 试验方法 4 6 检验规则 6 7 放置要求 7 8 标志、包装、贮存及运输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反光背心逆反射材料布置 8 参考文献 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军、潘汉中、马静洁、王宏、黄磊、孙飞、丁正林、董葵、郑嘉麒、许俊。 汽车乘员反光背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乘员反光背心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放置要求、标志、包装、贮存与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乘员反光背心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职业专用的高可视性警示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 251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2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汗渍色牢度 GB/T 3923.1 纺织品 织物拉伸性能 第1部分: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条样法) GB/T 3978 标准照明体和几何条件 GB/T 3979-2008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T 4669-2008 纺织品 机织物 单位长度质量和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 GB/T 7742.1 纺织品 织物胀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