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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693-2010

GB 12693-2010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milk produ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2010-03-26 发布
2010-12-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2693–2003《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和GB/T 21692–2008《乳粉卫生操作规范》。
本标准对应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AC/RCP 1–1969,Rev.4–2003 Recommended Inter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General Principles of Food Hygiene及CAC/RCP 57–2004 Code of Hygienic Practice for Milk and Milk Products,本标准与CAC/RCP 1–1969,Rev.4–2003、CAC/RCP 57–2004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同时参考了欧盟法规(EC) No.852/2004 On the hygiene of foodstuffs及(EC)No.853/2004 Laying down specific hygiene rules for food of animal origin。
本标准与GB 12693–2003和GB/T 21692–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
--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强调了适用于各类乳制品企业;
--修改了标准条款框架;
--强调了在原料进厂、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产品的运输和贮存整个生产过程中防止污染的要求;
--对生产设备进行了调整,从防止微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角度对生产设备提出了布局、材质和设计要求;
--取消了实验室建设中的硬件要求;
--增加了原料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的相关要求;
--强调了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并制定了控制微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主要措施;
--增加了包装材料及其使用要求;
--增加了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指标、监测以及记录要求;
--增加了产品追溯与召回的具体要求;
--增加了记录和文件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2693–1990、GB 12693–2003;
--GB/T 21692–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各类乳制品的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清洁作业区 cleaning work area
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如裸露待包装的半成品贮存、充填及内包装车间等。
3.2 准清洁作业区 quasi-cleaning work area
清洁度要求低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原料预处理车间等。
3.3 一般作业区 commonly work area
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收乳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4 选址及厂区环境
按照 GB 14881 有关规定执行。
5 厂房和车间
5.1 设计和布局
5.1.1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5.1.2 厂房和车间的布局应能防止乳制品加工过程中的交叉污染,避免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1.3 车间内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与一般作业区之间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5.2 内部建筑结构
5.2.1 屋顶
5.2.1.1 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的室内屋顶和顶角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等情形发生。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其他食品暴露场所(收乳间除外)屋顶若为易于藏污纳垢的结构,宜加设平滑易清扫的天花板;若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室内屋顶应平坦无缝隙。
5.2.1.2 车间内平顶式屋顶或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建造,若喷涂涂料,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且易于清洗的涂料。
5.2.1.3 蒸汽、水、电等配管不应设置于食品暴露的正上方,否则应安装防止灰尘及凝结水掉落的设施。
5.2.2 墙壁
5.2.2.1 应使用无毒、无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构造。
5.2.2.2 清洁作业区与准清洁作业区的墙角及柱角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洗和消毒。
5.2.3 门窗
5.2.3.1 应使用光滑、防吸附的材料,并且易于清洗和消毒。
5.2.3.2 生产车间和贮存场所的门、窗应装配严密,应配备防尘、防动物及其他虫害的设施,并便于清洁。
5.2.3.3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如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和(或)空气幕。
5.2.4 地面
5.2.4.1 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透水的材料建造,且须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洗和消毒。
5.2.4.2 作业中有排水或废水流经的地面,以及作业环境经常潮湿或以水洗方式清洗作业等区域的地面宜耐酸耐碱,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
5.3 设施
5.3.1 供水设施
5.3.1.1 应能保证生产用水的水质、压力、水量等符合生产需要。
5.3.1.2 供水设备及用具应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5.3.1.3 供水设施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动物及其他物质进入导致食品污染。
5.3.1.4 使用二次供水的,应符合 GB 17051 的规定。
5.3.1.5 使用自备水源的供水过程应符合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相关卫生要求。
5.3.1.6 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与生产用水的管道系统应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应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5.3.1.7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5.3.2 排水系统
5.3.2.1 应配备适当的排水系统,且在设计和建造时应避免产品或生产用水受到污染。
5.3.2.2 排水系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排水沟的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一定弧度。
5.3.2.3 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5.3.2.4 排水系统内及其下方不应有生产用水的供水管路。
5.3.2.5 排水系统出口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
5.3.2.6 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低的区域,并有防止废水逆流的设
计。
5.3.2.7 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5.3.3 清洁设施
应配备适当的专门用于食品、器具和设备清洁处理的设施,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等。
5.3.4 个人卫生设施
5.3.4.1 个人卫生设施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5.3.4.2 进入清洁作业区前应设置消毒设施,必要时设置二次更衣室。
5.3.5 通风设施
5.3.5.1 应具有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减少空气来源的污染、控制异味,以保证食品的安全和产品
特性。乳粉生产时清洁作业区还应控制环境温度,必要时控制空气湿度。
5.3.5.2 清洁作业区应安装空气调节设施,以防止蒸汽凝结并保持室内空气新鲜;一般作业区应安装通风设施,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厂房内进行空气调节、进排气或使用风扇时,其空气应由清洁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低的区域,防止食品、生产设备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
5.3.5.3 在有臭味及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的区域,应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5.3.5.4 进气口应距地面或屋面 2m 以上,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并设有空气过滤设备。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的网罩,防止动物侵入;通风排气装置应易于拆卸清洗、维修或更换。
5.3.5.5 用于食品、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的压缩空气或其他气体应经过滤净化处理,以防止造成间接污染。
5.3.6 照明设施
5.3.6.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质量监控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宜低于 54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宜低于 220 l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 110 lx,对光敏感
测试区域除外。光源不应改变食品的颜色。
5.3.6.2 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食品暴露的正上方,否则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以防止破裂污染食品。
5.3.7 仓储设施
5.3.7.1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乳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5.3.7.2 应依据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冷藏(冻)库。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隔离(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5.3.7.3 仓库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如仓库门口应设防鼠板或防鼠沟)。
5.3.7.4 仓库应设置数量足够的栈板(物品存放架),并使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5.3.7.5 冷藏(冻)库,应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器或温度自动记录仪,且对温度进行适时监控,并记录。
6 设备
6.1 生产设备
6.1.1 一般要求
6.1.1.1 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乳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且各个设备的能力应能相互匹配。
6.1.1.2 所有生产设备应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6.1.1.3 应制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操作规程。
6.1.2 材质
6.1.2.1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所有设备与用具,应使用安全、无毒、无臭味或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
6.1.2.2 产品接触面的材质应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标准,应使用表面光滑、易于清洗和消毒、不吸水、不易脱落的材料。
6.1.3 设计
6.1.3.1 所有生产设备的设计和构造应易于清洗和消毒,并容易检查。应有可避免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混入食品的构造,并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6.1.3.2 食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以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的聚积。
6.1.3.3 贮存、运输及加工系统(包括重力、气动、密闭及自动系统)的设计与制造应易于维持其良好的卫生状况。物料的贮存设备应能密封。
6.1.3.4 应有专门的区域贮存设备备件,以便设备维修时能及时获得必要的备件;应保持备件贮存区域清洁干燥。
6.2 监控设备
6.2.1 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等,应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
6.2.2 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及其网络技术进行关键控制点监测数据的采集和对各项记录的管理时,计算机系统及其网络技术的有关功能可参考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6.3 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6.3.1 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程序,并严格执行。
6.3.2 应建立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计划,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
6.3.3 每次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防止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情形发生;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及可能受影响的产品批次。
7 卫生管理
7.1 卫生管理制度
7.1.1 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及考核标准,并实行岗位责任制。
7.1.2 应制定卫生检查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7.2 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
7.2.1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立即修补,地面不应有破损或积水。
7.2.2 用于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的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食品接触面,应定期清洗和消毒。清洗和消毒作业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
7.2.3 已清洗和消毒过的可移动设备和用具,应放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触面再受污染的适当场所,并保持适用状态。
7.3 清洁和消毒
7.3.1 应制定有效的清洁和消毒计划和程序,以保证食品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等的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7.3.2 可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选择清洁和消毒的方法。
7.3.3 用于清洁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7.3.4 应对清洁和消毒程序进行记录,如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品种、作用时间、浓度、对象、温度等。
7.4 人员健康与卫生要求
7.4.1 人员健康
7.4.1.1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4.1.2 乳制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7.4.1.3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以及皮肤有未愈伤口的人员,企业应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7.4.2 个人卫生
7.4.2.1 乳制品加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7.4.2.2 进入生产车间前,应穿戴好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应露出帽外,必要时需戴口罩;不应穿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工作鞋(靴)进入厕所,离开生产加工场所或跨区域作业。
7.4.2.3 上岗前、如厕后、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后或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消毒。
生产加工、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
7.4.2.4 乳制品加工人员不应涂指甲油,不应使用香水,不应佩戴手表及饰物。
7.4.2.5 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吃食物或进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7.4.2.6 个人衣物应贮存在更衣室个人专用的更衣柜内,个人用其他物品不应带入生产车间。
7.4.3 来访者
来访者进入食品生产加工、操作场所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7.5 虫害控制
7.5.1 应制定虫害控制措施,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
7.5.2 在生产车间和贮存场所的入口处应设捕虫灯(器),窗户等与外界直接相连的地方应当安装纱窗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或消除虫害。
7.5.3 应定期监测和检查厂区环境和生产场所中是否有虫害迹象,若发现虫害存在时,应追查其来源,并杜绝再次发生。
7.5.4 可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其灭除方法应不影响食品的安全和产品特性,不污染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如尽量避免使用杀虫剂等)。
7.6 废弃物处理
7.6.1 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
7.6.2 盛装废弃物、加工副产品以及不可食用物或危险物质的容器应有特别标识且要构造合理、不透水,必要时容器可封闭,以防止污染食品。
7.6.3 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定期清除。
7.6.4 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应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的孳生,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
7.7 有毒有害物管理
按照 GB 14881 有关规定执行。
7.8 污水、污物管理
7.8.1 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要求,不符合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达标后方可排放。
7.8.2 污物管理按照 GB 14881 有关规定执行。
7.9 工作服管理
按照 GB 14881 有关规定执行。
8 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要求
8.1 一般要求
8.1.1 企业应建立与原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原料和包装材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使用任何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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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908-2019: (Forged steel bar size, shape, weight and tolerance) ICS 77.140.60 H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908-2008 锻制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2019-06-04发布 2020-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908-2008《锻制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与GB/T 908-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圆钢最大公称直径由400mm 增加至1000mm,方钢最大公称边长由400mm 增加至 1000mm,并相应增加规定了尺寸允许偏差(见表1,2008年版表1); ---扁钢最大公称厚度由160mm增加至800mm,最大公称宽度由300mm增加至1500mm,并 相应增加规定了尺寸允许偏差(见表2,2008年版表2); ---增加了磨光圆钢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的规定(见表1); ---增加了机加工钢棒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的规定(见表3); ---加严了钢棒弯曲度的规定(见4.4,2008年版2.5); ---增加了钢棒两端锯切交货要求和切斜度的规定(见表6); ---删除了标记示例(见2008年版第4章)。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北特钢集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西王特钢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谷强、于宗洋、王玉婕、张庆生、陈庆新、刘宝石、李文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08-1972、GB/T 908-1987、GB/T 908-2008; ---GB/T 16761-1997。 锻制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锻制钢棒(圆钢、方钢、扁钢)的截面形状、截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长度及允许偏差、外形等。 本标准适用于直径为40mm~1000mm的锻制圆钢,边长为40mm~1000mm的锻制方钢,以 及厚度为20mm~800mm、宽度为40mm~150...

GB/T 22886-2008

GB/T 22886-2008 Leather.Tests for colour fastness.Colour fastness to water spotting ICS 59.140.30 Y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886-2008 皮革 色牢度试验 耐水渍色牢度 (ISO 15700:1998,MOD) 2008-12-30发布 2009-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 15700:1998《皮革 色牢度试验 耐水渍色牢度》(英文版)。 ISO 15700:1998所使用的方法基于国际皮革工艺师和化学师联合会(IULTCS)的方法标准 IUF420。 本标准与ISO 15700:1998的技术性差异主要表现在: a)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将国际标准引用的ISO 标准,改写为引用我国的相关标准并增加了对相关行业标准的引用,便于我国使用; b) 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原理中的说明性引用文件ISO 105-A01:1994《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通则》; c) 增加了对试样空气调节和试验条件的规定,便于统一操作; d) “试验报告”中增加“试验人员”。 本标准还进行了以下编辑性修改: a) 删除了ISO 标准的前言; b) 将“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 c)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浙江卡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三星皮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忠、周晓松、俞立峰、祝妙凤、程伟。 GB/T 22886-2008 皮革 色牢度试验 耐水渍色牢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种对由水滴引起皮革表面物理变化的评估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皮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494-2019

GB/T 5494-2019: Inspection of grain and oils--Determination of foreign matter and unsound kernels of grain and oilseeds ICS 67.040 X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5494-2008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2019-05-10发布 2019-1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5494-2008《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本标准与GB/T 5494-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检验试样用量规定表(见表1,2008年版的表1); ---增加了小米中粟米检验的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见6.2.1、7.2.3); ---修改了米类不完善粒的计算公式(见7.2.4,2008年版的7.2.6); ---删除了带壳稗粒、稻谷粒检验的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见2008年版的6.2.2、7.2.4、7.2.5); ---增加了操作过程中筛层规格的规定(见附录A)。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河南省粮食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郑州市粮食科学研究所、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成华、孙巍巍、李敏、张艳、黄昌郡、崔阳、胡纪鹏、王莉莉、陈寅、牛梦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494-1985、GB/T 5494-2008。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 不完善粒检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油料中杂质、不完善粒含量检验的仪器和用具、照明要求、样品制备、操作步骤、结果计算等。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油料中杂质、不完善粒含量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GB/T 9695.21-2008

GB/T 9695.21-2008 Meat and meat products.Determination of magnesium ICS 67.040 X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9695.21-2008 代替GB/T 9695.21-1990 肉与肉制品 镁含量测定 2008-06-25发布 200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9695由以下部分组成: ---GB/T 9695.1《肉与肉制品 游离脂肪含量的测定》; ---GB/T 9695.2《肉与肉制品 脂肪酸测定》; ---GB/T 9695.3《肉与肉制品 铁含量测定》; ---GB/T 9695.4《肉与肉制品 总磷含量测定》; ---GB/T 9695.5《肉与肉制品 pH测定》; ---GB/T 9695.6《肉制品 胭脂红着色剂测定》; ---GB/T 9695.7《肉与肉制品 总脂肪含量测定》; ---GB/T 9695.8《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 ---GB/T 9695.9《肉与肉制品 聚磷酸盐测定》; ---GB/T 9695.10《肉与肉制品 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测定》; ---GB/T 9695.11《肉与肉制品 氮含量测定》; ---GB/T 9695.13《肉与肉制品 钙含量测定》; ---GB/T 9695.14《肉制品 淀粉含量测定》; ---GB/T 9695.15《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T 9695.17《肉与肉制品 葡糖酸-δ-内酯含量的测定》; ---GB/T 9695.18《肉与肉制品 灰分测定》; ---GB/T 9695.19《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T 9695.20《肉与肉制品 锌的测定》; ---GB/T 9695.21《肉与肉制品 镁含量测定》; ---GB/T 9695.22《肉与肉制品 铜含量测定》; ---GB/T 9695.23《肉与肉制品 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 ---GB/T 9695.24《肉与肉制品 胆固醇含量测定》; ---GB/T 9695.25《肉与肉制品 维生素PP含量测定》; ---GB/T 9695.26《肉...

GB/T 33939-2017

GB/T 33939-2017 Vertical roller mill--Casting liner of the grinding roller and the grinding table--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ICS 73.120 D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立式辊磨机 磨辊与磨盘铸造衬板 技术条件 2017-07-12发布 201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8)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暨南大学。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裕融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机械科学研究所、安徽省宁国新宁装备制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国市开源电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国市东方碾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重庆罗曼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华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卫、李来龙、宋量、周道宏、张路明、孙爱民、汪德发、顾龙元、赵金斌、李成虎、牟元全、马勇、刘中益、关成君。 立式辊磨机 磨辊与磨盘铸造衬板 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立式辊磨机(以下简称“立磨”)磨辊与磨盘铸造衬板的术语和定义、牌号和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立磨关键耐磨件磨辊与磨盘铸造衬板(以下简称“衬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3.11 钢铁及合金 铬含量的测定 可视滴定或电位滴定法 GB/T 223.1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代硫酸钠分离-碘量法测定铜量 GB/T 223.23 钢铁及合金 镍含量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25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丁二酮肟重量法测定镍量 GB/T 223.26 钢铁及合金 钼含量的测定 硫氰酸盐分...

GB/T 20234.2-2015 | www.GB-GBT.com

购买英文版--点击: GB/T 20234.2-2015 英文版 GB/T 20234.2-2015  | www.GB-GBT.com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Connection set for conductive charging of electric vehicles -- Part 2: AC charging coupler 1 范围 GB/T 20234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交流充电接口的通用要求、功能定义、型式结 构、参数和尺寸。 本部分适用于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的交流充电接口,其额定电压不超过440V(AC),频率50Hz, 额定电流不超过63A(AC)。 注:如果交流充电接口的供电接口使用了符合GB 2099.1和GB 1002的标准化插头插座,则本部分不适用于这些插头插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234.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通用要求 交流充电接口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满足GB/T 20234.1的要求。 5 交流充电接口的额定值 6 充电接口的功能 6.1 电气参数值及功能 车辆接口和充电模式3的供电接口分别包含7对触头,其电气参数值及功能定义见表2。 6.2 触头布置方式 车辆接口和充电模式3的供电接口的触头布置方式如图1和图2所示。 6.3 充电连接界面 在充电连接过程中,首先接通保护接地触头,最后接通控制导引触头与充电连接确认触头。在脱开 的过程中,首先断开控制导引触头与充电连接确认触头,最后断开保护接地触头。车辆接口的电气连接 界面如图3所示,充电模式3的供电接口的电气连接界面如图4所示。交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与控制 原理见GB/T 18487.1。 注:R4和RC电阻值见GB/T 18487.1。 7 尺寸 交流充电接口的结构尺寸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安装尺寸参见附录B,插头空间尺寸应符合附录C。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充电接口结构尺寸 A....

GB/T 30536-2014

GB/T 30536-2014 Document imaging applications.Recommendations for the creation of original documents ICS 37.080 A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文献成像应用 对原始文件制作的建议 2014-05-06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 10196:2003《文献成像应用 对原件制作的建议》(英文版)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ISO 10196:2003的技术差异如下: ---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 ● 以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 6159.1-2003代替ISO 6196-1; ● 以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 6159.2-2011代替ISO 6196-2; ● 以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 6159.3-2003代替ISO 6196-3; ● 以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 6159.4-2003代替ISO 6196-4; ● 以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 6159.5-2011代替ISO 6196-5; ● 以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 6159.6-2003代替ISO 6196-6; ● 以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 20225-2006代替ISO 12651; ● 以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GB/T 148-1997代替ISO 216; ● 以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GB/T 7974-2002代替ISO 2470。 本标准与ISO 10196:2003相比,做了以下编辑性修改: ---用“本标准”代替了“本国际标准”; ---删除了国际标准的目次; ---删除了国际标准的引言; ---重新编写了本标准的前言; ---改正了国际标准中的两个编辑性错误[将表D.1中的“dp”改为“dpi”,将注(5)中的“dpi”改为 “100dpi”]; ---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国际标准改为与之对应的国家标准或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 ---将适用于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我国标准的表述。 本标准由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6)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