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桥壳用热轧钢板和钢带
Hot-rolled steel plate, sheet and strip for automobile axle housing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桥壳用热轧钢板和钢带的牌号表示方法、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特殊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汽车桥壳用厚度为2.0mm~18.0mm的热轧钢板和钢带(以下简称钢板和钢
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5 钢铁 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 还原型硅钼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12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碳酸钠分离-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铬量
GB/T 223.1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新亚铜灵-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223.23 钢铁及合金 镍含量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40 钢铁及合金 铌含量的测定 氯磺酚S分光光度法
GB/T 223.59 钢铁及合金 磷含量的测定 铋磷钼蓝分光光度法和锑磷钼蓝分光光度法
GB/T 223.64 钢铁及合金 锰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223.76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钒量
GB/T 223.85 钢铁及合金 硫含量的测定 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
GB/T 223.86 钢铁及合金 总碳含量的测定 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
GB/T 226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T 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 247 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0561-2005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 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
GB/T 13299 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方法
GB/T 17505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20123 钢铁 总碳硫含量的测定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3 牌号表示方法
钢的牌号由代表屈服强度的“屈”的汉语拼音首字母、规定屈服强度最小值和“桥壳”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等三部分组成。
4 订货内容
4.1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标准编号;
b) 产品名称;
c) 牌号;
d) 尺寸规格及精度;
e) 边缘状态(见4.2);
f) 重量(或数量);
g) 交货状态;
h) 特殊要求(见第7章)。
4.2 如订货合同未注明边缘状态时,钢带以不切边状态交货,钢板以切边状态交货。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09的规定。如有特殊要求,应由供需双
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6 技术要求
6.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6.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
供应其他牌号和化学成分的钢板和钢带。
6.1.2 成品钢板和钢带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6.1.3 钢板和钢带交货时最大碳当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碳当量(CEV)应由熔炼分析成分并采用式
(1)计算。
6.2 冶炼方法
钢应采用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并经炉外精炼。
6.3 交货状态
钢板和钢带应以热轧或控轧、正火、热机械轧制(TMCP)或热机械轧制(TMCP)加回火状态交货。
6.4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6.4.1 钢板和钢带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6.4.2 对厚度小于12mm 钢板和钢带的夏比(V 型缺口)冲击试验应采用辅助试样,>8mm~
<12mm钢板和钢带辅助试样尺寸为10mm×7.5mm×55mm,其试验结果应不小于表3规定值的
75%;6mm~8mm钢板和钢带辅助试样尺寸为10mm×5mm×55mm,其试验结果应不小于表3规
定值的50%;厚度小于6mm的钢板和钢带不做冲击试验。
6.5 晶粒度
钢板和钢带的晶粒度应为6级或更细,且晶粒度不均匀性应在3个连续不同级别数内。如供方能
保证,可不作分析。
6.6 带状组织
钢板和钢带的带状组织通常不大于2级。允许带状组织大于2级但不大于3级。如供方能保证,
可不作分析。
6.7 非金属夹杂物
根据需方要求,可检测非金属夹杂物,其试验结果应符合表4的规定。
6.8 表面质量
6.8.1 钢板和钢带不应有目视可见的分层。表面不允许存在裂纹、气泡、结疤、折叠和夹杂等缺陷。如有上述表面缺陷,允许清理,清理深度从钢板和钢带实际尺寸算起,不得超过钢板厚度公差之半,清理处钢板厚度应不小于钢板的最小厚度。缺陷清理处应平滑无棱角。其他缺陷允许存在,其深度从钢板实际尺寸算起,不得超过厚度允许公差之半,且缺陷处厚度不小于钢板允许最小厚度。
6.8.2 在钢带连续生产的过程中,局部的表面缺陷不易发现并去除,因此允许带缺陷,但有缺陷部分不应超过每卷钢带总长度的6%。
7 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并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供应低温冲击性能等其他特殊要求的钢板和钢带。
8 试验方法
8.1 钢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GB/T 223.5、GB/T 223.12、GB/T 223.19、GB/T 223.23、GB/T 223.40、GB/T 223.59、GB/T 223.64、GB/T 223.76、GB/T 223.85、GB/T 223.86、GB/T 4336、GB/T 20123或通用方法的规定进行,但仲裁时应按 GB/T 223.5、GB/T 223.12、GB/T 223.19、GB/T 223.23、GB/T 223.40、GB/T 223.59、GB/T 223.64、GB/T 223.76、GB/T 223.85、GB/T 223.86的规定进行。
8.2 每批钢板和钢带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
9 检验规则
9.1 钢板和钢带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
9.2 钢板和钢带应成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炉号、同一厚度、同一牌号、同一交货状态或同一热处理制度组成。
9.3 钢板和钢带的取样数量和取样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
9.4 钢板和钢带的复验和判定应按GB/T 17505的规定执行。
9.5 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试验结果应采用修约值比较法进行修约,修约规则按GB/T 8170的规定
执行。
10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钢板和钢带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4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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